? 文/韓金惠
凡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000元即可入罪,這是一聲強力的警鐘。從長遠來看,該司法解釋憑借刑法的威懾力,將會有效減少和遏制非法信息盜賣行為。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則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
近兩年,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出售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既嚴重侵害了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又往往與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關聯,社會危害日益突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對此有專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又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
但是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尚不明確,影響了案件辦理。一般的盜取信息、侵犯隱私行為,往往只會按照民事案件處理。而且,目前查詢報道可發現,關于該罪的案例,刑罰基本在3年以下。有媒體記者在基層采訪時,一些辦案民警抱怨說:“我們前腳將違法犯罪分子抓獲,關進去沒幾天,后腳又和他們打交道了!”
其實說到底,量刑標準不易把握就在于對“情節嚴重”的認定缺乏統一標準。這一次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重要的亮點就在于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予以具體:基于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都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基于違法所得的數額,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就屬于“情節嚴重”。這樣的司法解釋相比于此前更具可操作性,讓司法機關在今后處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時擺脫了量刑標準模糊、法律適用問題存在分歧的限制,讓犯罪分子受到與其罪刑相當的懲罰,能夠有效遏制此類犯罪的囂張氣焰。
從《刑法修正案(九)》到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司法保護在不斷變化完善。這些變化是在對司法實踐總結基礎上,適應社會現實的發展而提出的,能夠對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護。此次“兩高”補上法律漏洞,規定凡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5000元即可入罪,這是一聲強力的警鐘。從長遠來看,該司法解釋憑借刑法的威懾力,將會有效減少和遏制非法信息盜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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