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為全力服務保障海洋強國戰略、“一帶一路”建設和轄區藍色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海事司法服務保障措施,7月7日上午,青島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海事審判白皮書(2016年)》,同時公布六起典型海事海商案例。
此次發布的海事審判白皮書,全面分析了青島海事法院2016年審理海事海商和海事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通報了在服務保障海洋經濟發展大局、堅持司法為民、助推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建設、加強隊伍建設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同時公布六起涉及海上保險、海上貨物運輸、船舶買賣、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方面的典型海事海商案例,為涉海經濟主體處理類似案件、防范法律風險提供必要的規則指引。
2016年以來,青島海事法院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轄區海洋經濟發展謀劃、部署和推進海事司法工作,制定出臺了服務保障青島市“海洋+”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強化了服務保障措施,有效發揮了海事司法職能作用。2016年共受理各類案件4384件,審執結4462件,結收比為101.8%,審判工作呈現出收結案良性循環,審判質效穩步提升,案件類型不斷擴展等特點。該院已連續六年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省法院、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青島市政協等領導同志先后視察指導工作并給予肯定和鼓勵。今年上半年,青島海事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120件,標的額18.15億元,審執結各類案件2006件,標的額35.37億元,結收比94.6%。
2016年海事審判白皮書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造船海洋株式會社申請承認仲裁裁決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8日,某造船海洋株式會社(本案申請人,以下簡稱“S造船”)與J ELEPHANT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合同,約定該合同項下的糾紛應按照《1996年英國仲裁法》提交倫敦仲裁,明確了仲裁員選任程序、并約定公司董事作為合同項下事務的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等。之后雙方又分別簽訂補充協議一、二、三,并對補充協議一進行了修改,對變更、設計認可、設備供應商、提供擔保函、造船合同價款、支付條款、交船日期、已支付的第一期款項和第二期款項的退款保函等事宜達成補充協議。
2010年1月18日,S造船與J公司、C公司(本案被申請人)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將買方變更為C公司。2011年2月22日,S造船作為建造方、C公司作為買方、D公司(本案被申請人)作為船舶所有人簽訂補充協議四,由D公司承擔部分付款義務,并指定其公司董事作為聯系人。兩協議均約定任何因協議所產生的糾紛應依照前述造船合同仲裁條款進行仲裁,該仲裁條款的規定應視為已并入協議。
后S造船聲稱,C公司和D公司未按約支付造船款項,遂S造船作為申請人,以C公司為第一被申請人、以D公司為第二被申請人,申請倫敦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利息及本金合計美元35363599元;要求D公司支付利息及本金合計美元17908000元。因C公司和D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指定仲裁員,S造船指定的John Colin Sheppard仲裁員擔任獨任仲裁作出仲裁裁決,支持S造船的請求。仲裁中的各通知、文件及仲裁裁決等均向C公司和D公司的住所地或其合同約定的聯系人送達。S造船遂于2015年3月31日向法院申請承認該仲裁裁決,提交了我國境內翻譯公司翻譯的仲裁協議、仲裁裁決的中文譯文以及《1996年英國仲裁法》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于申請承認外國海事仲裁裁決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S造船申請承認倫敦仲裁裁決時,被執行的財產“G”輪被另案扣押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石島港,位于青島海事法院管轄區域,青島海事法院對本案有權行使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相關規定,本案所涉的仲裁所在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下簡稱英國)亦系《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故應依照《紐約公約》予以審查。
對爭議焦點之一,即本案申請人S造船提交的仲裁裁決及仲裁協議及其中文譯文是否符合《紐約公約》規定的形式要求,法院認為,申請人S造船提交了經公證認證的仲裁裁決正本以及包含有仲裁協議的建造合同及其補正協議、修正協議以及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及補正協議四等的正本或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副本,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第一款關于仲裁協議以及仲裁裁決的文本形式的要求,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對爭議焦點之二,即涉案仲裁裁決是否存在《紐約公約》規定的拒予承認的情形,法院認為,S造船與J公司、C公司及D公司簽訂的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及補充協議,均明確約定并入仲裁協議,適用英國法倫敦仲裁,依照《1996年英國仲裁法》的規定,屬于以書面形式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事項不違法中國商事保留聲明。獨任仲裁員的委任程序以及送達方式等符合《1996年英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已經送達給本案被申請人C公司、D公司,其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就涉案仲裁裁決向英國法院提出上訴,該仲裁裁決有效。承認或執行該項仲裁裁決,并非與中國的公共秩序或中國法律相抵觸。
綜上,法院依法裁定承認John Colin Sheppard先生于2015年1月16日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倫敦對申請人S造船海洋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C公司、D公司造船合同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承認與執行國外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涉及當事人申請我國法院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審查問題。對于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海事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領域最重要的一項國際公約,為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設定了國際標準,并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同。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法院一直高度重視《紐約公約》在中國的適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提供高效、便利的司法環境,為糾紛的多元解決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本案審查準確把握《紐約公約》的宗旨與精神,正確解釋與適用公約的條文,裁定對外國海事仲裁裁決予以承認,體現了支持國際海事仲裁和適度監督的司法理念,是對《紐約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積極嘗試和有益探索。此外,本案適用仲裁地法律,即《1996年英國仲裁法》,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組成合法性等問題,對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審理中外國法律的查明和適用問題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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