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2014年3月以來,廣西都安縣龍規屯的一條村級公路,被龍規屯籍礦老板韋炳克侵占建設私家別墅,導致原有公路被迫改道,并堵住了村民黃生利家的大門。從2014年開始,黃女士和哥哥黃生利不斷就此求告各級政府。但都安縣國土局長韋俊昌在接訪時,竟責怪黃女士一家不早日反映問題,稱“被人強奸,生小孩了你才去告他?”(4月12日《南方都市報》) 面對群眾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都安縣國土局長非但未予感謝,反倒抱怨檢舉太遲,并給出“被人強奸,生小孩了你才去告他”這樣的“神回復”,不僅在言辭態度上顯得十分粗鄙不遜,而且從基本法理邏輯上看,也完全是一種說不通、站不住腳的引喻失義。
依據《土地管理法》,對于黃女士一家來說,他們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只是一種法定的公民權利,而并不是一種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相反,作為土地執法部門的國土局,面對“侵地建別墅”等土地違法行為,“及時主動查處”不僅是其法定權利,也是其必須認真履行的法定義務。這種背景下,都安縣國土局仍以“強奸”為喻,抱怨群眾檢舉控告太遲,無形中將公民權利義務化、將政府義務置換成了公民義務,而且也暴露了當地土地管理部門一種無視民意、消極怠慢的官僚主義作風。
誠然,對于“侵地建別墅”等土地違法行為,如果能及時檢舉控告,確實更有利于對這類行為的有效查處和糾正。但同樣必須承認的事實還有,其一,從媒體報道情況來看,黃女士一家的相關檢舉控告,并非姍姍來遲,而是“從2014年開始,黃女士和哥哥黃生利不斷求告各級政府”。其二,依據《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黃女士一家對“2014年3月以來”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的控告即使不夠及時,也并沒有超出相關的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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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