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在看守所被羈押了1054天后,曾經的“殺人疑犯”、陜西禮泉縣村民馬順貴拿到了一紙象征他無罪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而與此同時,關于他是不是“殺人犯”的爭議一直都沒有停止。“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當地檢察院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就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眼睜睜看著他被放了。(3月30日《華商報》) 盡管“明知兇手是他”,但“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眼睜睜看著他被放了”,當地司法機關的這一做法,看似無奈,但其實也是一種值得肯定的司法進步。這不僅是司法機關認真執行“不輕信口供”證據原則的一種司法進步,也是司法機關嚴格遵循“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以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訴訟原則的一種進步。
必須意識到,司法訴訟過程中據以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的事實,與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說的“事實”并非同一概念。它既不是一種絕對客觀意義上已發生的“事實”,更不是一種僅僅簡單基于個人主觀認知的“事實”,而是一種建立在客觀合法證據基礎上,嚴格合乎司法訴訟程序要求、能被充分確鑿證明的“法律事實”。也就是說,在上述案件中,囿于“證據不足”、“缺乏有效證據”,其實并不存在能確鑿證明“馬順貴就是兇手”的法律事實,所謂的“明知兇手是他”,只不過是相關司法辦案人員主觀感受意義上的事實而已。
“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這是長期以來我們十分熟悉的一種說法。如果僅僅作為司法理想,這當然值得追求。但在現實司法實踐中,面對具體的司法案件,這種過于絕對和理想的結果,顯然又不是真正客觀可行、現實合理的。面對許多“證據不足”的疑案,為了有效避免“冤枉好人”,“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理性選擇就只能是“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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