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確保“告官見官”,為“官”“民”平等對話、良性溝通、解決糾紛架起了一座便捷的橋梁。讓“告官見官”成法治社會常態,能夠彰顯依法行政的自信,也有利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原告資格和被告資格等進行界定,并對行政訴訟證據規則、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登記制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出詳細規定。
在我國各類司法案件中,行政訴訟極為引人關注。一方面,因為我國素有“民不與官斗”之說,“民告官”無疑顛覆了傳統思維,也往往面臨維權成本過高等問題;另一方面,民眾很想看看,官員坐在被告席上是如何應對的。應該說,在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后,“民告官”越來越不稀奇,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也越來越多。但在很多案件中,仍會出現“告官不見官”的一幕。
本次《行訴解釋》的一大亮點就是確保“告官見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行政訴訟司法效率,推動行政糾紛獲得實質化解。而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來說,“告官見官”也可以促使其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依法行政的自信和依法糾錯的勇氣。比如,2017年4月12日,貴州省安順中院公開審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作為被告的西秀區區長陳天一出庭應訴,法院當庭宣判行政機關敗訴。陳天一深有感觸地說,“沒人會喜歡坐在被告席上的滋味,今天的這種‘不自在’會促使我們在以后工作中更加嚴謹行事、依法行政。”
為確保制度落地生根,《行訴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即,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而且,明確了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促進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行訴解釋》還明確了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后果。對此,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這顯然給“告官不見官”敲響了警鐘,體現了法律和制度的剛性。
可以說,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確保“告官見官”,為“官”“民”平等對話、良性溝通、解決糾紛架起了一座便捷的橋梁。讓“告官見官”成法治社會常態,能夠彰顯依法行政的自信,也有利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相關新聞詳見本報今日A22版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