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某第三方機構近日對國內100家購物類平臺隱私條款進行了測評,結果顯示只有10家達到合格標準。測評結果顯示,購物平臺最普遍缺失的條款為“給予用戶退訂或拒絕商業信息的權利,提供有效途徑及操作指引”。此外,用戶很難得知平臺搜集個人信息之后的使用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圍。(11月20日《工人日報》) 受測網購平臺隱私條款九成不達標,如此結果著實讓人吃驚。對網絡服務者來說,隱私條款不僅是收集、處理、使用用戶信息的公開聲明,也是和用戶據以明確法律權利義務邊界的合約。它不僅要公平、合理,而且應該是一本“明白賬”。
那么,網購平臺的失分之處,是無意間的疏漏還是刻意為之?倘若對此認真分析,就可以發現諸多貓膩。比如,一般而言,網購平臺會搜集用戶的個人信息與購買習慣,并據此向用戶推銷商業信息。而假如缺失了“給予用戶退訂或拒絕商業信息的權利”這一條款,用戶就只能強制性地被動接受。另外,絕大部分受測購物平臺,都沒有寫明收集用戶的個人信息后會怎樣使用,是否會與關聯商家或是第三方平臺共享。這就為平臺提供了廣闊的免責空間,很容易導致用戶隱私泄露。讓人哭笑不得的是,某網購平臺甚至在隱私政策中白紙黑字地寫下了霸王條款:“基本上,任何事情都可能發生,我們是不會負責的。”
不得不問,這些網購平臺何以會有這樣的底氣?一方面,不少消費者不夠重視,對隱私政策看也不看,或不善于摳字眼,手一滑就點了,這就給了平臺鉆空子的空間。對此,消費者亟待提高警惕,這也是事后主張自己權益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目前法律仍有待細化。《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但“正當、必要”這一概括的原則性要求,在現實中往往處于模糊地帶。對很多企業而言,信息就是資產,在逐利的沖動下,難免希望最大化收集。相關部門應及時出臺相關細則,讓法律盡快落到實處。只有法律亮劍,以強有力的監管和懲治機制,對平臺形成約束和震懾,才能將不達標隱私條款扼殺在萌芽狀態。
我國高度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不久前,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國家標準委曾指導開展隱私條款專項工作,首批選取了微信、淘寶網等10家作為評審對象。10家企業已按照評審要求,進行了相應整改。希望隱私條款評審能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保持常態化并推廣開來,將更多互聯網企業納入其中,以點帶面形成示范效應,為個人信息上好“安全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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