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槍支認定標準問題,關乎國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切身利益,必須提高警惕,嚴肅對待。期待這一次的案件重審能成為一個契機,推動立法部門充分參考專家、律師建議,盡快將槍支管理標準從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 廣州白領馮昕在香港購買仿真槍入境被抓,由于3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2014年8月11日,深圳中院一審以走私武器罪,判處馮昕有期徒刑八年。馮昕不服,提出上訴。沒想到,這一上訴便是4年,歷經了五次審理。日前,馮昕案代理律師周玉忠向記者透露,他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馮昕案將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這也將是本案四年來的第六次審理。(3月19日《南方都市報》)
槍支問題無小事,自然應該保持警惕。但是,關于槍支認定標準的爭議卻一直困擾著公眾以及法律人士。不久前的天津大媽“擺射擊攤獲刑”一事就曾引發軒然大波,公眾認為量刑過重,專家學者與律師也提出,將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認定槍支的標準過于嚴厲,不夠科學。
其實在刑法中,并沒有關于槍支的明確規定,當前的認定標準源于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中的相關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員傷亡的一律視為槍支。在此之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采用“射擊干燥松木板法”來判定的致傷力臨界點,槍口比動能為16焦耳/平方厘米。兩相比較,更改后的標準顯然有了明顯提高,但也帶來了很大的爭議。有專家表示,1.8焦耳的動能根本不足以致人傷亡,不應被鑒定為槍支。
標準存有爭議,所以大家才會對天津大媽“擺射擊攤獲刑”和“廣州馮昕買玩具搶獲刑”之類的案件關注度極高。有專家認為,定罪量刑不僅僅要看行為人的行為,還要看行為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以及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因為購買了符合達到槍支認定標準的仿真槍就被判以重刑,值得商榷。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就仿真槍管理提出加快立法的建議。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經大學教授侯欣一也提交提案,建議將槍支認定標準提高到一個科學合理的水平,最起碼應恢復到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關于槍支認定標準的問題,不僅關乎國家和人民的安全,也關乎每一個此類案件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必須提高警惕,嚴肅對待。我們期待這一次的案件重審能夠成為一個契機,推動立法部門充分參考專家、律師建議,盡快將槍支管理標準從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而司法機關也要給出明確的司法解釋,讓仿真槍案件審判更為公正,在維護社會安定的同時也能保障公民的權利。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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