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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6月2日消息 青島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5月30日正式掛牌成立。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情況和近年來青島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工作的有關事宜。
青島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2007年至2015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理與環境資源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856件,其中環境污染案件47件,與土地資源有關案件873件,與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有關的案件421件,與礦產、水、森林、海洋漁業等資源有關的案件85件,與固體廢棄物有關的案件38件,與環境執法有關的案件392件。2010年4月和2015年7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黃島區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環保法庭,集中審理轄區內的環境資源類案件,并對環境資源案件的相關審判機制、歸口模式、與環境資源保護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與高校的多方位協作等諸多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試點。建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集中審理的歸口模式,經報青島市委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增設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一、二審與環境資源相關的刑事、行政案件;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資源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海洋、內河、湖泊、灘涂、濕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案件等。
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不僅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推行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是解決當前環境資源審判困境的有效途徑。青島中院是山東省第二家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中級法院,青島中院將積極探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機制,不斷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與環境資源保護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為青島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工作職能和受案范圍 一、環境資源審判庭職能范圍
(一)審理青島市轄區與環境資源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1、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刑事案件;
2、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資源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內河、湖泊、灘涂、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
3、環境污染與保護的二審行政訴訟、行政賠償案件。
(二)審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檢察院抗訴的環境與資源案件,對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環境與資源案件進行審查與再審。
(三)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四)對基層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進行指導。
二、環境資源審判庭受案的具體案由
(一)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部分犯罪案件。
1、污染環境罪
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4、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5、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6、非法狩獵罪
7、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8、非法采礦罪
9、破壞性采礦罪
10、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11、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
12、盜伐林木罪
13、濫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二)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審管(2014)13號《關于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受理案件范圍和具體案由的通知》的規定,受理以下案件:
1、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案由352)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噪音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2、高度危險責任糾紛(民事案由353)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主要指高度危險作業人占用、使用具有易燃、易爆、劇毒或放射性等性質的危險物品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3)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主要指高度危險作業人遺失、拋棄具有易燃易爆、劇毒或放射性等性質的危險物品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4)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主要指行為人非法占有具有易燃易爆、劇毒或放射性等性質的危險物品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
3、物權確認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物權確認糾紛;民事案由32)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確認糾紛除外)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4、返還原物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返還原物糾紛;民事案由33)
5、排除妨害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排除妨害糾紛;民事案由34)
6、消除危險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消除危險糾紛;民事案由35)
7、修理、重作、更換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修理、重作、更換糾紛;民事案由36)
8、恢復原狀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恢復原狀糾紛;民事案由37)
9、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限于涉及資源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案由38)
10、相鄰關系糾紛(民事案由47)
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11、海域使用權糾紛(民事案由49)
12、探礦權糾紛(民事案由50)
13、采礦權糾紛(民事案由51)
14、取水權糾紛(民事案由52)
15、養殖權糾紛(民事案由53)
16、捕撈權糾紛(民事案由54)
17、抵押權糾紛(限于以資源設定抵押而產生的糾紛;民事案由59)
18、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案由79)
19、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民事案由80)
20、供用電合同糾紛(民事案由84)
21、供用水合同糾紛(民事案由85)
22、供用氣合同糾紛(民事案由86)
23、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民事案由87)
24、抵押合同糾紛(限于以資源作為抵押物的合同糾紛;民事案由91)
25、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民事案由112)
26、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民事案由114)
27、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限于除耕地外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民事案由115)
28、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民事案由116)
29、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民事案由117)
30、牧業承包合同糾紛(民事案由118)
31、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限于以租賃經營方式進行資源權屬轉讓的糾紛;民事案由234)
32、聯營合同糾紛(限于以聯營方式進行資源權屬轉讓的糾紛;民事案由238)
33、股權轉讓糾紛(限于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資源權屬轉讓的糾紛;民事案由249)
【三】行政案件
1、因行政相對人不服環保機關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等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引起的二審行政訴訟案件;
2、因環保機關落實環境政策、進行環境治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二審行政賠償案件。
通訊員 時滿鑫 呂 佼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