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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舉辦青少年法制宣傳 千余名中小學生走進法院(圖)

2016-05-26 14:31   來源: 半島網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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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島網5月26日消息  在兒童節來臨之際,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十大校園暴力典型案例,同時邀請了青島五十九中100多名同學到青島中院參加開放日活動,參觀法庭、圖片展覽和青少年法治講堂。青島中院自主編印制作的《預防校園暴力法律手冊》和法治教育展板,向公眾宣傳有關法律規定及預防應對措施,呼吁家庭、學校、全社會共同努力,從源頭遏制校園暴力發生,保護每一位孩子健康快樂成長。

  

學生參觀青少年法庭



  據悉,此次青島中院和全市10家區(市)法院集中組織開展了“遠離校園暴力、法律護我成長”主題“少年法庭開放日”活動。1000多名中小學生走進法院,參觀立案大廳、法庭,旁聽庭審,組織模擬法庭,聽法官授課,增強法制意識。在“請進來”的同時,各(區)市法院還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送法進校園,給千余名中小學生上帶送上普法教育課。同時,還邀請各(區)市的學校、社區、愛心幫教基地和企業代表、教育行政機關、關工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開放日活動,針對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與教體局、婦聯、團委等單位就建立預防和懲治校園暴力聯動機制進行深入交流。青島中院邀請了青島五十九中100多名同學到該院參加開放日活動,同學們參觀了法庭和圖片展覽,參加了法治講堂。青島中院少審庭法官還應青島市教育局邀請,為各(區)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局長、科長、局屬中小學校分管安全校長和安全辦主任100余人做了“青島校園暴力現狀分析及對策”的專題講座。

  

學生參觀法庭

 

  記者了解到,青島法院選擇“六一”前和暑假開學后社會對未成年人關注度較高的兩個時間點,連續多年將“5.28”和“9.26”固定為青島兩級法院少年法庭開放日,通過請進來和走出去對學生當面授課,進行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和安全自護教育。因為今年的5月28日是星期六,所以“少年法庭開放日”活動安排在了5月26日。

  

學生參觀法制教育展板



  青島法院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在全國最早探索設立專門的審判組織審理未成年人案件,青島中院是2006年全國首批建立獨立未成年人審判庭的17個試點法院之一。多年來,青島的少年審判工作創造了很多全國性先進經驗。青島11個法院的少年法庭(其中兩個是少年合議庭)全部被評為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其中8個單位被評為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3個單位被評為國家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青島中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先后榮獲國家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 全國普法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全省關心下一代先進集體”等榮譽。為進一步減少和預防青少年犯罪,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促進未成年健康成長,青島兩級法院聯合相關部門,秉承“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建設“關愛未來,共鑄明天”愛心審判工程品牌,通過開展社會調查、確定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建立社會觀察員制度、封存輕罪犯罪記錄、判后跟蹤幫教、引入心理干預機制、開展司法救助、進行法治宣傳教育等,全面關懷、幫助未成年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通訊員 呂  佼  徐穎慧  文 劉子琳

  附:青島法院十大校園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爭女友”引發血案

  —李某等故意傷害案


  [案情]被告人李某為某中專學生,因與同學“爭女友”發生矛盾,后雙方約定“談判”。“談判”中其與糾合的其他被告人孫某等人對被害人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后曲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并根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賠償情況,對各被告人分別判以相應有期徒刑。

  [點評] 故意傷害在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青春期的學生情緒比較容易急躁,一些辨別是非能力較差、法律意識淡薄的青少年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容易沾染江湖習氣。遇到問題不能理性解決,動輒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對事件的嚴重性往往預估不足,更沒有想過暴力事件發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盡管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周歲,但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仍應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以暴制暴”傷人傷己

  —袁某等尋釁滋事案


  [案情]被告人袁某與同校學生徐某等人解決糾紛,被徐某一方毆打后,看到同校學生張某等人,誤認為張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與其他五人持鐵管追趕張某至一胡同內,對張某拳打腳踢,其中一人持鐵管將張某左手打成輕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等與他人合伙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事處罰。

  [點評]青少年應學會用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被他人暴力傷害后,應向家長或老師求助,忍氣吞聲或自行找人幫忙打架,常導致事態擴大無法收拾。以暴制暴,甚至遷怒于他人,傷及無辜,更是不可取。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為傷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擔刑罰的情形。本案中,袁某被他人毆打后,心有怨氣意圖報復,并在不能確定被害人即為報復對象的情況下,糾合他人隨意對其進行毆打,致其輕傷。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例三:“小口角”引發大麻煩

  —沈某等故意傷害案


  [案情]孫某與被害人莊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次日上午,孫某糾合被告人沈某、黃某在其學校宿舍樓對莊某實施毆打,致莊某左膝受傷,構成輕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并對沈某、黃某分別判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六個月。

  [點評]同學間發生口角本為小事,大家各讓一步,很快就會盡釋前嫌。但對于一些心理健康情況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調整好心態,常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并因此蓄意引發沖突,甚至是流血事件。本案就是一起因“小口角”引發的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大麻煩。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關注子女的心理撫養,重視性格教育。

  案例四:社會人員參與的校園暴力事件

  —郭某等聚眾斗毆案

  [案情]被告人郭某和同學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產生矛盾,二人便相約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糾集李某和同學姜某,李某又糾集楊某、張某、荊某等人到案發地點,李某持鋼絲鎖、荊某持套刀、楊某、張某、荊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對曲某進行毆打,致曲某受傷。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等與他人合伙持械聚眾斗毆,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受刑罰處罰。

  [點評]校園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內學生糾合社會不良人員共同對他人實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會不良人員的參與,常使暴力情節更惡劣,事件后果更嚴重。我國刑法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五:學校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校內暴力依法承擔責任

  —于某訴陳某等與某中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于某與被告陳某等均系某中學學生,雙方日常關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請假在家的于某出現在校內,看到陳某與原告的同班同學王某發生爭執并互毆,于某見狀亦參與毆打陳某,陳某等用伸縮鋼管抽打原告身體和左臂。互毆中,雙方身體均有受傷。于某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近端骨折、軟組織挫傷、頭外傷反應。后其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均存在一定過錯,判決侵權人陳某等和學校均承擔部分責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點評]校園暴力主要分為校園外部暴力和校園內部暴力,本案是典型的校園內部暴力,由學生內部矛盾引起的學生之間的暴力侵害。作為參與打架的雙方當事人各自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而學校,作為對未成年學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主體,其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其未能發現不止一名學生在校內攜帶伸縮鋼管,對校內發生的斗毆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故其應對本次事件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在這起案例中,原告于某是該校九年義務教育制內學生,卻長期請假不在校上課,校方稱其因厭學故而一直請假,但對如何防止和消除適齡學生無故曠課的情況卻未有采取相應措施。而原告的父母,更應當依法保證其子女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只有家、校、社會形成互相配合完整無縫的教育體系,才能更好的指引青少年健康成長。

  案例六:一錯再錯終釀大禍

  —王某故意殺人案

  [案情]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間,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梁某、劉某、房某等人均在某中學參加初中畢業考試。期間,王某曾幾次因其他學生注意其發型而謾罵、毆打他人。6月13日,王某在準備進考場時,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該校二樓中間大廳喊“鍋蓋”,隨即王某來到劉某等人處問是誰叫他,并與劉某發生口角,打了劉某一巴掌,梁某、孫某、房某等人見狀上前與王某發生打斗。期間,王某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劉某、孫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數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劉某重傷二級、孫某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在案發現場被二位老師控制,后被趕赴到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抓獲歸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因瑣事謾罵、毆打他人,引發學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體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并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在審判實踐中有一類情形特別值得注意,即同一未成年人曾多次實施暴力行為,但因某些因素而沒有進入司法視野,最終造成嚴重犯罪后果。本案中16歲的王某在本案事發以前,在初中時即因與同學口角,兩次持刀傷人,事后王某家長懇請學校和對方給王某機會改過,希望賠償對方并不要報警,校方考慮到王某年齡較小,且家長也保證今后會嚴加管教,所以斡旋雙方進行調解并成功,王某也仍繼續間斷性在該校上學。但這種處理糾紛的方式,并沒有促使家長加強教育溝通、王某悔過自新,反而使其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最終造成本案無法挽回的局面。暴力侵害無小事,只要發生就應受到遏制。對初次實施暴力行為的侵害人,不可放任,應特別重視對其進行教育、引導,切實起到矯正作用,防止其暴力傾向嚴重化。

  案例七:家庭教育不能忽視心理撫養

  —辛某強奸、強制猥褻婦女案


  [案情]被告人辛某應方某之約,與王某、鐘某等人共同前往某中學門口,攔住放學途經此處的被害人袁某,先后將其帶至學校附近的居民樓道處、某山上涼亭處,對袁某實施毆打,期間辛某參與毆打袁某。次日,被告人辛某再次來到某中學門口,攔住放學的袁某,搭乘出租車將袁某帶到某旅館,逼迫袁某,欲強行與袁某發生性關系,因袁某反抗,未能得逞。隨后被告人辛某打袁某頭部并以每天找人在學校門口盯著袁某,見到袁某一次打一次相威脅,對袁某進行了猥褻。后被告人辛某被抓獲到案。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未遂)、強制猥褻婦女罪,應數罪并罰。

  [點評]受泛濫的不良文化影響,許多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沉迷于網絡暴力影視、游戲,黃色網站。由于其缺乏有效的自制力,往往因好奇心及追求刺激等心理,走上歧途。本案中的辛某先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在緩刑期又犯下本案。辛某父母均屬于在外企工作的高學歷、高收入群體,但在給孩子提供優越的物質條件同時,對孩子過于溺愛,在孩子犯罪問題上缺乏足夠的重視,無論對搶劫還是強奸、猥褻犯罪,都認為孩子“情有可原”。父母對其罪責的推托甚至直接影響了辛某的認罪態度。正確的家庭教育可以有效避免犯罪的發生,在物質撫養同時更不能忽視心理撫養。

  案例八:武力教育要不得

  —鄭某訴吳某、某中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情]鄭某原系某中學學生,吳某原系其班主任。某日上午課間操期間,鄭某以腹痛為由向其班主任吳某請假,吳某準許其可不參加課間操跑步。同日下午第三節體育課,授課教師發現鄭某曠課,立即告知了吳某。吳某到各科教師辦公室等處查找未果,告訴其班中學生看見鄭某后讓其立即到辦公室。課間,鄭某到吳某辦公室解釋未上體育課的原因系在語文教學組辦公室抄課件。吳某認為其無故曠課,并編造事由說謊。吳某用手背擊打鄭某的面部,用多媒體教鞭(長50厘米、直徑1厘米,實心塑料)抽打鄭某的胳臂和腿部。其后原告經醫院診斷為:多發軟組織挫傷。事后出現幻覺、妄想狀態。經鑒定鄭某患有創傷性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被打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參與度為75。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某中學的教師,其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鄭某身體,具有完全過錯,基于其侵權行為系職務行為,依法應由其聘用單位某中學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判決某中學作出相應賠償。

  [點評]校園師生之間的暴力日漸引起人們關注。有些學生對老師的批評教育懷恨在心,糾集他人對老師實施暴力。有些老師對學生采取了失當的教育行為,比如體罰或實施暴力行為。我國的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規范學校、教師的行為均做了明確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行為亦做了禁止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和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教書育人、依法履行職責。聘任的教師,在實施教育、管理職責中,故意致傷學生身體的,作為聘任單位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九:小錢大代價

  —劉某、李某搶劫案


  [案情]被告人劉某、李某伙同王某、陳某等人到某中學西側,對在此維修凳子的該校學生萬某、黃某、李某強進行毆打致李某強受傷,并搶劫人民幣25元。經法醫鑒定李某強的傷情為輕微傷。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并依據量刑情節,對其判處相應刑罰。

  [點評]搶劫是校園暴力的主要類型之一,在校學生參與搶劫的現象日漸突出。某些家庭和學校教育缺失的學生,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喜歡上網、吸煙、喝酒、泡吧等,產生對金錢的需求,當因為資金匱乏而導致某些欲望無法滿足時,便走上了搶劫的犯罪道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這些不良青少年往往不知道搶劫的嚴重后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案例十、校園性侵須警惕

  —吳某犯猥褻兒童案


  [案情]被告人吳某系某小學教師,在給該校三年級某班上課期間,其將學生劉某(女,9周歲)叫至講臺上,對劉某進行猥褻。當晚,被害人劉某將上述事實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即將此事告知了劉某的班主任及校長,并報警。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并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點評]校園暴力行為中包括性暴力。很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年齡幼小的未成年人對性侵害行為缺乏認知,缺乏對自我身體的保護意識。面對成年人,尤其是長輩、親屬、老師等,缺乏防范心理,甚至在事發當時不知道自己正在受到侵害,事后也常出于羞愧和恐懼心理,不敢告知家長和老師。校園性暴力犯罪,不僅對未成年受害人身體造成傷害,更為嚴重的是心理上的傷害。為此,青島法院聯合多家單位,建立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保護受侵害未成年人機制,加大普法宣傳,針對未成年人心理特點開展性知識及性侵害預防教育,最大限度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打擊對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犯罪。

   [編輯: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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