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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年審萬余件民間借貸案 新規下如何"避雷"

2015-08-20 06:31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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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是自1991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這一新的司法解釋制定背后的現實是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快速增長,新規有哪些亮點?會給民間借貸帶來哪些約束?聽一聽青島市中院金融審判庭的法官進行深度解讀。

  須知一

  年利率超36%合同無效


  《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的24%,出借人請求貸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解析:最高法院1991年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實施了24年。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案件所涉及的借貸關系發生時間較長,期間貸款基準利率不斷調整,會導致利息計算比較復雜。現在設定了24%、36%兩個固定數額,使得利息計算更加簡單方便。

  須知二

  P2P僅提供中介服務


  《規定》明確,P2P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如其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解析: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僅提供媒介服務的P2P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認定其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如果通過網頁、廣告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為貸款提供擔保,那么出借人就可以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出借人是出于對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擔保的信任才借出款項,其信賴利益值得法律的保護,因此應當認定在網絡平臺提供者與出借人之間訂立了擔保合同。

  通過P2P平臺對外放貸,首先要看清該平臺是否承諾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就要思量該平臺是否值得信任?如果平臺承擔擔保責任,還要看清其承諾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范圍等重要內容?另外,即使P2P平臺做出相關承諾,也并非完全沒有風險。跑路、壞賬,資金鏈斷裂,近年來問題平臺的頻頻出現,是很多投資者的夢魘。

  須知三

  企業間可以借貸資金


  《規定》明確,企業與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相互拆借資金,或者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的,法律予以保護。

  法官解析:很長時間以來,對于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但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卻愈演愈,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甚至有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但是,法律只保護正常的企業間借貸,即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的借貸。如果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專業放貸人,甚至從銀行套取資金再去放貸,就屬于違反金融監管規定的行為,甚至構成犯罪。

  新規中雖然放開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但規定企業間有如下借貸行為視為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規定的。

  ■數據

  年審萬余件民間借貸案


  “以前的民間借貸,主要屬于生活消費型,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因為生病、教育、購房等原因借款,這類案件事實清楚,金額也比較小,利率也低。”市中院金融審判庭庭長曹偉告訴記者,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暴發后,中小企業經營普遍遇到困難,資金需求迫切,融資難問題更加突出。由于難以從銀行機構獲得融資,不少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可高昂的利息讓企業無力負擔,導致資金鏈斷裂。從2010年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開始急劇增多。

  資料顯示,2011年至今,本市兩級法院所受理的民間借貸案年均增幅達到19%,標的總額年均增幅51.39%。其中,2011年受理6820件,標的總額38.82億元;2012年受理8355件,標的總額72.89億元;2013年受理9398件,標的總額78.72億元。2014年全年受理案件數破萬,平均每天審結近30件,標的額超過120億元。今年以來,案件受理數、標的額均保持高速增長態勢。

  ■提醒

  高息背后高風險,投資須謹慎


  在采訪中,曹偉一再提醒,投資者應該提高風險意識,實體經濟的利潤率,遠遠沒有民間借貸利率高,這必然會引發問題。

  “從最近發布的數據來看,我國制造業的年利潤率不到10%,遠遠低于現在規定的24%的民間借貸利率,一些小微企業借款后無法承擔高昂的利息,很容易引發各種社會問題?!辈軅フf,有些借款人出現資金鏈斷裂,就一走了之,眾多投資者索債無門,“雖然現在新規規定了24%、36%年利率,這也只是法律所保護的上限,即使法院支持借款方償還本金和利息,對方如果沒有還款的能力,這樣的判決結果也很難執行,投資的錢仍難以討回?!?br>
  “投資必須理性、專業、謹慎,高利息必然伴隨著高風險?!辈軅ヌ嵝颜f,投資者盡量不要把所有的閑散資金全部用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絕對不能把養老金、教育基金、婚嫁費用等用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此外,千萬不要將自己的住房為他人的貸款抵押,或者頂名為他人抵押貸款。

  ■相關案例

  債主主動降利率

  獲法院支持


  朱先生與青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多年借貸往來,對方一直按時歸還著借款和利息。2012年,房地產公司在膠州市開發一樓盤,先后向朱先生借款155萬元來周轉資金,承諾2013年10月12日一次性全額償還,每月按月息4%支付利息。可是到期后,房地產開發公司遲遲不歸錢。

  朱先生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歸還155萬元本金、86.8萬元的利息,以及9.3萬元的違約金、6萬元的律師費。后來,朱先生變更了訴訟請求,放棄了違約金和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將月息從4%變更為2%。

  市北法院一審時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過高,朱先生要求按月息2%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房地產公司償還155萬元本金,按月息2%支付利息。

  宣判后,房地產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院。稱借款155萬元是雙方在前期交易基礎上,高利貸滾動形成的,不是實際借款金額。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房產公司雖否認155萬元借款的真實性,主張朱先生沒有實際的打款記錄,但其并沒有否認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的真實性。故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款時預先扣息

  法院沒有支持


  2014年3月15日,方某以公司資金周轉為名,向孫某借款30萬元,一個月內歸還,利息為1.2萬元。逾期不還,超過期限的費用每天加收4‰的費用12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借款到期后,方某一直沒有歸還欠款,孫某今年3月27日起訴至李滄法院,要求返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

  方某稱借款時已經預先扣除利息,只給了28.8萬元。

  李滄法院一審時認為,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認定借款本金為28.8萬元。

  本版文/本報記者 任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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