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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揚
根據(j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12月22日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quán)事項作出進一步細化,根據(jù)“稅收法定”原則,將稅收一項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jù)、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12月22日人民網(wǎng)) 顯然,稅收涉及政府與民眾雙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稅、征多少稅不能由政府說了算,而應由國家最高權(quán)力機關通過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確定,即“稅收法定”。我國《立法法》規(guī)定,“基本經(jīng)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mào)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實際上給“稅收法定”提供了法理依據(jù)。但眾所周知,由于歷史和現(xiàn)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xiàn)行的18大稅種,除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余稅種均以行政法規(guī)的方式征稅,在某種程度上則相當于征稅由政府說了算。
實際上,“稅收法定”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已經(jīng)達成廣泛共識,比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稅收法定”第一次寫入黨的重要綱領性文件。現(xiàn)在立法法修訂擬將全國人大的稅收立法權(quán)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稅率等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這是向“稅收法定”原則又邁進了一步。我們有理由為此感到高興,同時希望“稅收法定”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讓這一原則早日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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