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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晏揚
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12月22日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作出進一步細化,根據“稅收法定”原則,將稅收一項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12月22日人民網) 顯然,稅收涉及政府與民眾雙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稅、征多少稅不能由政府說了算,而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確定,即“稅收法定”。我國《立法法》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實際上給“稅收法定”提供了法理依據。但眾所周知,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行的18大稅種,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余稅種均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征稅,在某種程度上則相當于征稅由政府說了算。
實際上,“稅收法定”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已經達成廣泛共識,比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稅收法定”第一次寫入黨的重要綱領性文件。現在立法法修訂擬將全國人大的稅收立法權單列出來,明確稅種、納稅人、稅率等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是向“稅收法定”原則又邁進了一步。我們有理由為此感到高興,同時希望“稅收法定”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讓這一原則早日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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