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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 12月18日,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之前,內蒙古相關部門已開始對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的有關人員展開調查。記者盤點近年來10起曾引起關注的冤案發現,趙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已經進行追責;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啟動追責程序,暫無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確啟動追責程序。而浙江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搶劫殺人案均只限于“內部追責”,追責詳情未向社會公布。 任何國家、任何時代都難免有冤假錯案,人們更關注的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究竟是客觀因素還是主觀因素,是技術手段或司法體制問題,還是辦案人員執法犯法、故意顛倒黑白。技術手段要不斷提高,司法體制要不斷改進,而人們最難以容忍的,是一些辦案人員胡作非為、草菅人命。在“呼格案”中,僅憑呼格吉勒圖指甲縫里的血型與死者一致就認定他是兇手,呼格吉勒圖作出有罪供述很可能是屈打成招,在缺少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匆匆將其槍決……種種事實表明,這起冤案主要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必須有人對此負責。
內蒙古啟動“呼格案”追責程序令人欣慰,然而,更多冤案昭雪之后,僅僅是放人 、賠償了事,沒有追究辦錯案人員的責任,甚至造成錯案的原因都是一筆糊涂賬,有關方面完全不把社會輿論的呼吁當回事。有責不究、有錯不罰,這種“護犢子”的行為不僅有失公平正義,而且為新的冤假錯案的形成埋下了禍根。錯案追責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懲前毖后”,倘若沒有追責,相關人員辦錯案不僅無責一身輕,還可以邀功請賞、獲得職位升遷,在這種“負面激勵”下,怎能杜絕冤假錯案再次發生?
所以,公開追責應當而且必須成為冤案糾錯的“標準配置”,冤案糾錯不能止于宣判無辜者無罪,不能止于國家賠償,而應以冤案制造者受到懲處、相關司法制度得以完善作為終點。毫無疑問,追責不能走過場,不能輕描淡寫、罰酒三杯。同時,不能搞暗箱操作、內部追責,而應將追責的緣由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給民眾一個誠懇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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