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晏揚 廣東深圳福田一市民呆在家里,手機卻接到大量短信,顯示銀行卡被人在異地取款。他報警并將銀行告上法庭,福田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擔責50%,賠償儲戶一半的損失。(9月16日《南方都市報》) “銀行卡遭盜刷,銀行賠償”的案例時常出現。比如,廣西南寧蔣先生的銀行卡在廣東境內被盜刷10萬元,日前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銀行承擔80%的責任;2012年,廣東東莞韋女士的銀行卡遭盜取,東莞市中院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
銀行擔責比例到底有沒有一個準譜?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個法院的判決不一樣,銀行擔責比例似乎成了糊涂賬。這顯然是極不正常的,也是很不嚴肅的,因為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儲戶)所遭遇的情形幾乎一模一樣,國家法律是統一的,各地法院對相同案件的判決,怎么能相差如此巨大呢?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顯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是銀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犯罪分子動輒利用自裝設備(讀卡器、攝像頭)復制銀行卡、竊取密碼,說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說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正是由于銀行的種種管理疏漏被犯罪分子利用,才給儲戶造成損失,銀行理應承擔對于儲戶的賠償責任。
然而,一些法院卻采取了“和稀泥”方式,判決儲戶和銀行各承擔一些責任。法院判決畢竟不同于法庭調解,“和稀泥”式判決不僅傷及法律的嚴肅性,而且難以保證公平公正 。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儲戶存在過錯,否則就不應讓儲戶承擔損失。而認定儲戶過錯不能搞“有錯推定”,即不應由儲戶舉證自己無過錯,而應由銀行舉證儲戶有過錯,銀行若無法舉證,則由銀行方面承擔全部損失。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慮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給各地各級法院提供一個準繩。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