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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新華社近日播發了《一年僅居民生活電費就“附加”了270億元?——追蹤水電油價“附加費”》報道。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回應稱,下一步,我國將清理規范民生資源“附加費”在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于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本報11月17日A2版報道) 每一噸生活用水的價格里,有公共事業費、排污費等附加費;每度城鄉居民電價里,至少包括5種附加費,各地規定普遍占電價的5%左右;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價里,還有1塊多錢的“車輛通行附加費”……如果不是媒體曝光,想必很多消費者不會知道,看似價格清晰的民生資源產品中,竟然長期隱藏著這么多的附加費。
在收費依據上,電價中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取了半個世紀,卻緣起于1963年的一紙通知、“幾項規定”;在收費標準上,水價中的“污水處理費”漲幅遠超水價本身,不僅征收依據存在重疊,甚至還成為漲價的捷徑;在收費管理上,煤價中的多項附加費屢次被清理,一些地方卻屢次擅收,“小金庫”十分頑固……各種民生資源附加費收費之混亂,由此可見一斑。總結起來,就是收得沒依據、沒標準,用得不透明 、不公開。
終于明白為什么會有“電老虎”、“水老虎”、“煤老虎”、“油老虎”之類的說法,不僅因為它們大多做著壟斷生意,獨占一片領地,更因為它們都有一條長尾巴,各種不透明的附加費,不明不白就“被繳納”了,而這些錢,往往成為“老虎”們的“小金庫”。
治理亂收費、推行費改稅搞了這么多年,還有如此大面積的隱蔽亂收費存在,實在令人費解 。對此,財政部回應稱消費者“有權拒絕繳納”,這當然是對消費者權利的尊重;可問題在于,我們連哪里存在附加費、被收了多少附加費都缺少知情權,又如何拒繳?就算想拒繳,這些“影子收費”全都是附加于水電費之上,根本無法單獨剝離,萬一因拒繳被停水停電咋辦?
消費者與壟斷“老虎”的交易,本來就是失衡的;“有權拒繳”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權利,“禁止征收”才是一種真正的約束。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部署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實施普遍性降費。其中提到,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對收費標準超成本的要切實降低;對確需保留的補償非普遍性公共服務成本的收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當下最需厘清的,就是為數眾多、各地不一的民生資源附加費里,有哪些必須取消,有哪些必須降低,又有哪些可以保留?
民生資源附加費,絕不能任誰想收就收、不明不白地收,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明確的收費目錄和標準,有明確的收支制度。面對民生資源附加費征收亂象,不僅要強調消費者“拒繳”之權,更要追究收費者“亂收”之責。換言之,諸如亂收水電附加費,應該嚴肅追究責任,收了多少費又被如何使用,應該給社會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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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