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十梅庵的9歲小學生(軍軍),看到班級里有的小朋友玩手機,就用過年期間長輩們給的
壓歲錢,悄悄地也買了一部。當軍軍的媽媽王女士發現兒子居然拿了一部新手機玩游戲的時,才知道這件事情,便拿著手機去找店家退貨,卻遭到了拒絕。
“手機已經拆開使用了,不能退。”這是店家給予王女士的答復。“小孩兒根本不懂事,難道家長不能退嗎”王女士很疑惑。隨后,她找到了樓山工商所。據王女士介紹,軍軍曾經纏著她要手機,但被王女士拒絕。今年過年,雖然長輩們給孩子的壓歲錢大部分都由王女士代為保管,但孩子爺爺給孫子的500元錢一直在孩子手上,沒想到軍軍就拿著這份錢在一家手機店里買了一部價值398元的手機。王女士認為小孩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價值較高的物品,家長應該有權向店家要求退貨。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下的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受益行為外,所有民事行為無效。王女士的兒子只有9歲,購買手機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基于這一法律條款,手機店應該予以退貨。工商所工作人員陪同王女士再次來到手機店,在工商部門調解下,手機店同意退貨。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家長:鑒于兒童對于消費缺乏理性和自控能力,對于孩子過年收到的壓歲錢,最好進行合理安排保管。也提醒廣大商家,對于無家長陪同,明顯不合理的兒童個人消費行為,應當盡量進行規勸并聯系兒童家長。
通訊員 李濤 李世寶 文
王君莉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