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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事爭議仲裁 1、人事仲裁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答:(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3)社團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
2、青島市和各區市人事仲裁部門的管轄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人事仲裁實行屬地管轄和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青島市人事仲裁委管轄下列人事爭議案件:(1)市直機關、市直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內發生的人事爭議 ;(2)經省人事仲裁委授權,中央和省有關部門所屬駐青事業單位內發生的人事爭議 ;(3)駐青軍隊師級聘用單位與其文職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 。(4)依照規定可以管轄的其他人事爭議 。各區(市)人事仲裁委以屬地原則管轄上述范圍之外的人事爭議案件,可以受理區(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發生的有關人事爭議。
3、人事仲裁的申請時效如何計算?
答: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4、申請人事仲裁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人事仲裁應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機關事業單位與在編工作人員或軍隊與簽訂聘用合同的文職人員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依據 ;(3)屬于該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和受案范圍。
當事人向人事仲裁委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2)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證據 。
5、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辦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并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15日。
責任處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辦公地址:香港中路18號福泰廣場A 座401室
聯系電話:85776057、8577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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