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5日訊(記者 劉建) 李老先生留下遺囑,稱要將位于重慶南路的房子由孫女繼承,但是老人的外孫對此遺囑不認可,雙方最終鬧上法庭,老人的孫女要求確認遺囑有效。近日,四方法院審理認為,需要繼承的房產必須有所有權,老人所住房子還沒有購買并辦理產權證,屬于單位自管公房,因此不能進行繼承。
李老先生原來住在重慶南路上,房子是通過拆遷安置得到的公房,老人去世前曾經書寫了一份遺囑,稱要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孫女李女士繼承。2006年初,李老先生去世,老人的外孫王某兄弟倆并不認可老人的遺囑。為此,李女士將王某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遺囑有效,重慶南路的房子歸自己。
四方法院審理調查發現,李老先生所住房子是在2000年與有關單位簽的異地安置協議,被安置在重慶南路的房子里,該房子是單位的自管公房,被繼承人并沒有所有權,該房屋不是個人遺產,不能發生繼承。因此,法院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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