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蕭然
此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對于還原真相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動此案實現公平正義的關鍵一步。也要看到,假如進一步站在“全面完整地實現公平正義”的高度,還須對“鴻茅藥酒案”進行整體溯源追責。 廣東醫生譚秦東因在網絡上撰文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近日對其進行跨省抓捕,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
連日來,“鴻茅藥酒案”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案件在4月17日有了重要進展。據報道,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部也通過其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稱,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17日晚,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作出回應,稱已責成涼城縣公安局立即按照檢察機關意見,依法對該案事實和證據進行核查,并變更強制措施。譚秦東經過取保候審,終于從涼城縣看守所走了出來。自1月10日被涼城縣警方從家中帶走,到4月17日取保候審,譚秦東已被羈押三個多月。
案件的這一系列進展讓人欣慰。公眾之所以有這種感覺,不僅是因為譚秦東的取保候審,更在于當地檢方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眾所周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檢察機關決定起訴相關刑事案件的一個基本前提。公安部門在偵查過程中、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同樣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的前提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從此前許多法律界人士的分析來看,“鴻茅藥酒案”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方面存在不少“硬傷”。比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指出,“在刑法中,‘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入罪標準是非常嚴格的。無論在客觀上,還是主觀上,譚醫生的行為都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就此而言,此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對于還原真相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推動此案實現公平正義的關鍵一步。在最高檢、公安部介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公開表態之下,公眾對此案能夠“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應該有信心。
不過也要看到,假如進一步站在“全面完整地實現公平正義”的高度,接下來還須對“鴻茅藥酒案”進行整體溯源,該追責的追責,該法辦的法辦。就像公眾和媒體所質疑的:涼城縣警方有權跨省抓捕廣東醫生嗎?十年來鴻茅藥酒的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醫生吐槽鴻茅藥酒值得動用警方嗎?這一系列問題關系到消費者對于鴻茅藥酒真相的清晰認知,也關系到公眾對于“民事糾紛刑事化”的憂慮,還有專業人員對影響群眾生命健康的商品的意見表達權等。這些都應該得到解答,相關爭議也應該止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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