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時滿鑫 王俊陽 報道
半島都市報3月14日訊 3月14日,在第36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青島中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青島全市法院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2017年,青島全市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52件,對81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這些案件有以下特點:涉案罪名相對集中,52起案件所涉罪名分別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2件,非法經營罪15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3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2件。犯罪行為方式主要是:用工業松香給生豬褪毛,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甲拌磷殺蟲,運輸白菜噴灑含有甲醛的防腐劑,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藥品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比例較大。52起案件中,夫妻、親屬等家庭成員共同犯罪的有19件,占36.5%,例如,用工業松香給生豬褪毛、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大多是夫妻共同參與加工生產或家族經營。
青島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對于犯罪數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處實刑。去年審結的52起案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5人。從嚴控制緩刑適用,緩刑只適用于在家庭成員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認罪悔罪的極少數從犯。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判決罰金260萬元,實際收繳140萬元。
典型案例
用工業甲醛加工小銀魚
2014年7月至今,被告人馬某某利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產品加工有毒、有害的小銀魚,批發銷售獲利。期間,安某某從事記賬、銷售及安排接送貨物等活動;劉某某根據馬某某安排用工業用火堿、工業用甲醛等化工原料大量加工小銀魚并發貨、送貨;陳某某跟馬某某打工,根據馬某某安排生產并接貨、銷售。個體商戶李某某明知小銀魚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進行加工后,仍然購進銷售。
馬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安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不等的的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
頂風銷售“巴西牛肉”
施某某系個體工商戶,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間,其明知“巴西牛肉制品”系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從廣東省番禺市購入“巴西牛肉制品”,對外銷售“巴西牛肉制品、巴西牛腩筋、牛寶等牛下貨”,銷售金額約68萬元。
施某某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巴西牛肉及牛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白菜上噴灑甲醛防腐劑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馬某某為使收購的白菜在長途運輸中保持新鮮,指使工人向白菜根部噴灑非食用物質甲醛。公安機關在收購白菜的現場扣押已經噴完甲醛的白菜1500余公斤,綠色噴壺一把,白色方桶一個,經鑒定,扣押的綠色噴壺和白色方桶內的液體中均檢出甲醛成分,含量分別為116.45g∕kg、267.90g∕kg。馬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馬某某在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過程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保健食品含“西地那非”
2014年至2017年初,胡某在明知“德國黑金剛”等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西藥成分,通過網絡購買該類男性用壯陽類保健食品,又通過網絡、物流等方式進行批發銷售,銷售金額達18萬余元。經檢測,被查扣的39種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西藥成分。涉案保健食品總價值為17397.5元。
胡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用亞硝酸鹽腌制咸鴨蛋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4月份,陶某某從身份不明人處,購進8噸粉狀鹽產品、3噸塊狀鹽產品,使用上述兩種鹽產品腌制咸鴨蛋,共銷售44624斤。公安機關和食藥、鹽政部門聯合檢查,檢測出陶某某使用的粉狀鹽產品、塊狀鹽產品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標準,且含有亞硝酸鹽。
被告人陶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
2015年6月份以來,王某某與其妻高某(已判刑)加工生產豬下貨、牛肚等肉制品,2人使用非食用的工業用氫氧化鈉(俗稱工業用火堿)浸泡牛肚,并將牛肚對外銷售。其中,王某某負責購買原料、烹煮牛肚、添加工業用火堿,高某負責清洗原料、對外銷售。經鑒定,生產加工的半成品牛肚中的PH值為10.33。
王某某伙同妻子高某在食品的加工過程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業用火堿,并將添加了工業火堿的食品對外銷售,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吊白塊”加工合成淀粉絲
2015年底以來,董某某未取得任何食品生產許可手續,私自開辦合成淀粉絲(人工翅絲)加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質,并冒用“巨昌”品牌銷售,涉案價值15萬元。經檢測,在其生產的成品及半成品合成淀粉絲中,檢出甲醛次硫酸氫鈉(吊白塊)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
董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面條湯料中添加罌粟殼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遲某某在經營小吃部時,為吸引食客,違反國家規定,在加工的面條湯料中非法添加罌粟殼,至案發生產銷售金額為4萬余元。經鑒定,依法提取并送檢的面條湯料中含有嗎啡、罌粟堿、那可丁。
遲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法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幣八萬元。
用工業鹽假冒加碘食鹽
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家中,以標有“中國高級精鹽”字樣的精制鹽為原料,使用“海藻碘鹽”字樣的包裝材料,進行分裝生產假冒的加碘食鹽。2016年3月份,將17包(每包50千克)精制鹽和加工的60箱“海藻碘鹽”(每箱50袋,每袋400克),分別以每包30元和每箱38元的價格銷售給調味品超市。案發后,在徐某某家中查獲假冒的“海藻碘鹽”44箱(每箱50袋,每袋400克)、大包精制鹽22包(每包50千克)及包裝機等包裝工具一宗。經檢測,查獲的“海藻碘鹽”均為精制工業鹽,不含碘成分。
徐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相關新聞 侵害消費者權益 這些商家都付出了代價
□半島全媒體記者 王洪智
通訊員 劉偉春 趙凌志
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類案件也日漸增多,黃島區(西海岸新區)人民法院多年來一直把對該類案件的審理作為保障民生、司法為民的重要舉措。一方面,組建了專業的審判團隊,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戒力度。另一方面,通過與工商、質檢、食藥監、消費者保護協會等部門加強協作,積極探索建立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今年“3·15”來臨之際,法院發布典型案例,以期為廣大消費者維權提供借鑒。
商場銷售過期月餅
2017年,原告張某從被告青島西海岸新區某批發商場處購買月餅若干,食用過程中發現部分商品存在超過保質期情況,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返還貨款,并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張某提供的購物清單等證據,可以認定張某在該商場購買了月餅,其中部分月餅已經超過了保質期,商場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出售給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令被告商場退還原告張某貨款,并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
淘寶店家具虛假宣傳
2017年3月,原告陳某夫婦通過淘寶網在被告某淘寶店購買了沙發、茶幾等家具,收到貨后,發現家具的材質與淘寶店宣傳不一致,后與淘寶店協商退款及賠償事宜,但淘寶店拒不配合,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價款,并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淘寶店在出售家具時,宣稱家具材質為水曲柳,但消費者收到的家具材質實際為高密度板,這與其宣傳嚴重不符。淘寶店虛假宣傳使消費者錯誤做出購買的意思表示,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最終,在法院主持下,被告某淘寶店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同意退還價款并支付了消費者賠償金。
新買手機竟是翻新機
2017年5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青島西海岸新區某手機通訊店購買某品牌手機一部,購買時店家承諾系原裝全新產品,全國保修。之后王某使用時發現手機有些問題,故送到該品牌手機官方售后維修點進行檢測,發現該手機系經過維修的翻新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貨退款并依法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手機通訊店明知王某欲購買全新的原裝手機,卻隱瞞涉案手機系翻新機的事實,故意將該手機作為原裝全新手機銷售給王某,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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