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網3月1日消息 “債主”杜某拿著一份沒有載明債權人姓名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張某償還其借款5萬元。近日,黃島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最終法院認為杜某的債權人資格不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了杜某的起訴。
好心幫忙借錢,反倒被告上法庭 “2010年,張某經營煤炭缺錢,便向我借款。當時我經營一個工廠,效益很好,我在廠子里將5萬元現金交給了張某,第二天,張某給我補寫的借條。”杜某在庭審中說。
“這張借條是真的,但這是我出具給錢某的,不是給杜某的。”張某答辯稱,“當時杜某向我借款,我也沒有那么多現金,我又聯系朋友錢某,讓他借款給杜某,但錢某不同意。后來我到錢某家出具了該份借條,借到5萬元后當天將該款交給了杜某。2011年春天,杜某將該筆借款及部分利息直接償還給錢某。我讓杜某把借條捎回來給我,但事后杜某并未將借條交還給我,而是將借條藏匿。”
第三人錢某在法庭上稱,其搞水產養殖二十多年,收入不錯。2010年下半年,張某給她打電話替杜某借款5萬元,因她跟杜某不是很熟悉,不同意借款。次日,張某到她家,給她出具借條一份,接著她把5萬元現金給了張某。2011年春天,張某給她打電話,說杜某要去還款。當日上午,杜某償還了5萬元本息。她電話問張某借條怎么辦,張某答復讓杜某給他捎回去。庭審中,錢某認可杜某提交的借條就是張某給她出具那份。
無債權人資格,駁回“債主”起訴 法院另查明,杜某因資金周轉曾于2010年2月份向張某借款8萬元,杜某一直未全部償還。2016年11月2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杜某,要求其償還剩余借款本息42000元,法院判決杜某償還張某借款本息42000元。判決生效后,杜某至今未還款。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杜某提交的借條沒有載明債權人姓名,其起訴法院雖然應于受理,但只是推定其為債權人,如果張某有充分的抗辯理由,杜某的債權人資格便不成立。杜某在自己手頭資金比較緊張,尚欠張某的借款未還,且至今仍未償還的情況下,其借給張某5萬元,令人難以置信,且杜某未向法院提交交付借款的證據。第三人錢某向法庭陳述了張某向其轉借款以及杜某還款等前后經過,其陳述與張某的陳述基本一致。杜某雖然否認向錢某借款,但亦認可向錢某付款五六萬元,既然其從未向錢某借款,但卻向錢某付款,且付款的數額與借條上的借款數額基本一致,其又沒有證據證明是受張某之托將款交給錢某,因此,杜某無法自圓其說,亦與常理相悖。
法院審理后認為,杜某對本案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無權作為原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抗辯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杜某雖然持有借條起訴,但張某提出了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張某的抗辯較之杜某的借條,更具有合理性、可信性。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借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的重要證據之一,借條中如果未明確載明債權人姓名,會給一些心術不良的人造成可乘之機,有可能提起惡意起訴,將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出具借條,不僅僅要將借款數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內容寫明白,債權人姓名更是不可或缺。
通訊員 丁德振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