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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12月27日消息 現今,“結婚彩禮錢”是中國人在締結婚姻時的一種社會風俗。結婚前男方一般都要給女方“禮錢”。少則萬八千,多則十幾萬甚至幾十萬,近日,黃島一對新人,就因彩禮產生糾紛,婚沒結成,昔日一對戀人為了彩禮錢鬧上了法庭。近日,黃島法院判決王某返還丁某彩禮款10001元。
訂婚送彩禮 雙方鬧矛盾婚姻登記未辦理 黃島男子丁某三十出頭,在農村已屬大齡單身青年,還沒找到合適的女朋友,父母眼看著周圍一般大的年輕人結婚的結婚、生子的生子,心里也是看著干著急。2015年,丁某經同村人介紹與女青年王某相識,雙方感覺不錯,便迅速建立了戀愛關系。2016年春節剛過,按照農村習俗丁某與王某進行了訂婚,男方家人為取個好彩頭,在訂婚儀式上丁某付給王某彩禮現金10001元,并給了女方王某金項鏈、金戒指、衣服等物品。隨知,世事難料,好彩頭沒碰上,剛開始還比較甜蜜的雙方,在訂婚后不久,雙方就因一些生活、家庭中的瑣事發生矛盾,并且越演越烈,丁某和王某索性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也就此終止了戀愛關系。
索要彩禮 昔日戀人對簿公堂 結束戀愛關系后,丁某向王某索要當時訂婚給王某的彩禮,王某不同意。雙方在爭執不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丁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王某在庭審中辯稱不同意返還彩禮款。稱為了結婚都請客花了錢,丁某還應當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與王某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王某在訂婚時接受丁某給付的現金非為結婚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為彩禮,在雙方未進行登記結婚,亦為進行同居生活的情況下,王某應當返還丁某支付的彩禮款,關于被告王某辯解稱,為準備結婚請了客,不同意返還原告彩禮的意見,按照農村風俗,雙方為了結婚均需支出相關費用,對支出的費用應由自己負擔。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關于丁某給王某的金首飾、衣物等物品,屬于丁某贈與給王某的專用物品,丁某要求王某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丁某彩禮款10001元。駁回丁某其他訴訟請求。
通訊員 丁德振 王倩 文 劉子琳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