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現年71歲的北京人周新生,因涉嫌“投機倒把”被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近20年。公安機關扣留了當初對周新生偵查時的財產價值近100萬元,至今沒有返還。周新生近日再次向廊坊市中院提請國家賠償,要求公安機關返還并賠償扣押了其20余年的財產。而對于該案,香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2013年的一份說明顯示,“由于該案案情復雜,現仍在偵查中”。(11月15日《京華時報》) 周新生因涉嫌投機倒把,被香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時間是1997年6月15日,而其“因此”被公安機關扣留價值近100萬元財產,則發生在兩年前的1995年。同時,1997年我國對刑法進行了大修,已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在這種背景下,香河縣公安機關以“該案案情復雜”為由,沒完沒了地偵查約20年,既不宣布偵查終結、也不撤案,無疑顯得十分荒謬。
其一,在“投機倒把罪”已被取消情況下,公安機關仍堅持以不存在的罪名對周新生立案偵查,不僅師出無名,也已明顯違反了“罪刑法定”這一基本刑法原則。其二,因為“投機倒把”,早在1996年,周新生就已在當地被處以“勞動教養3年”處罰。這種背景下,在周新生已被解除勞動教養后,仍被繼續以“投機倒把”的罪名立案偵查,實際上也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其三,在偵查遲遲不能終結,沒有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扣押周新生價值百萬財產超過20年,依據兩高《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事實上已構成了對周新生財產權的侵權。
不過也要看到,這樣一起案件之所以發生,除了相關公安部門辦案存在問題外,也暴露一些明顯的法律漏洞。比如,現行《刑訴法》雖然對“偵查羈押期限”,有著明確要求,但對于像周新生這種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卻并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偵查期限”。這意味著,只要不涉及羈押,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即便偵查近20年,也并不違法。同時,針對“扣押財產”,雖然兩高“解釋”規定了“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這樣的期限,但作為上位法的現行《刑訴法》同樣也沒有規定相應的“扣押期限”。
因此,要想有效杜絕此類現象,除了規范公安等偵查機關的辦案行為之外,同時也要進一步在源頭上健全完善立法,盡快填補相關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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