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馬滌明
10月18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案,馮志明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8年。(10月18日中新網) 馮志明獲刑,當然是罪有應得。然而,說到馮志明的“罪”,公眾更為關注的恐怕是呼格一案中的錯案責任。從諸多媒體報道中不難看出,呼格冤案存在很多故意制造冤案的問題,而作為呼格案最主要責任人的馮志明,其獲重刑的罪名卻無一涉及錯案問題,那么所謂的“罪有應得”,是否還存在沒有觸及某些“實質問題”的情況?
一方面,除馮志明以外的案件所有責任人都以紀律處分處理;另一方面,盡管相關調查結論不涉錯案,但馮志明畢竟領到重刑。追究錯案責任也好,反腐肅貪也罷,都不是“報復”,公眾都不該以“惡有惡報”的心態歡呼某人的結局。但依法懲治腐敗、懲治罪惡的警示效應,卻是法治公正的應有之義。不管是對馮志明,還是對任何的違法者,都應回到法律、法治公正上來討論罪與罰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呼格案的錯案責任追責問題,責任人無一涉及法律責任,包括馮志明多個罪名都與錯案無關,或許存在多種考量,但因為案件年久,相關的證據或有些已滅失,或有些已不好查證、認定,而導致法律責任難以精準坐實,或許是一大原因。還有法學人士提醒,平反冤案、追究錯案責任,更要避免出現違反法治原則的問題——必須重證據,否則,一邊糾正錯案,一邊出現新的問題,就成了悖論。
應該看到,呼格案平反、馮志明獲刑正處在中國法治的一個重要轉型時代,當今更重要的任務,是如何避免“呼格案”再次發生,避免再次出現“馮志明們”——這方面如果我們真的做好了,要比對錯案責任人的“血債血還”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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