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何勇海
國家旅游局日前就新的《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對游客不文明行為、旅行社不合理低價等問題均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條例,游客如果存在嚴重的不文明行為,未來乘坐航班或出境旅游可能會受限。同時,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強迫購物,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8月2日《北京青年報》) 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強迫購物有權退貨,并非新鮮規定。2013年實行的新《旅游法》就明確規定,發生違反規定強迫購物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此番,“強迫購物可退貨”即使最終被寫進《旅行社條例》,能夠為被強制購物的游客撐腰嗎?恐怕比較難。事實上,對于強制購物,應該通過重罰來震懾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連強制購物的違法行為都震懾不了,發生強制購物之后,又怎能指望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給游客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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