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交通運輸部近日發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7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 這些年來,乘客與航空公司之間圍繞航班延誤產生的糾紛常常成為社會焦點,航班延誤成了國人心中的痛。而矛盾的焦點其實無非兩個方面,一個是食宿,一個是賠償。可如今,交通部最新發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中,免除了因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時承運人提供食宿的責任,引發公眾吐槽:這樣的規定難道不是給了航空公司更多推脫責任的理由?如何保證航空公司不會濫用這些“不可控因素”?
公眾的質疑實際上引出了當前航空業存在的問題——信息不透明,這也是很多時候引發矛盾和沖突的導火索。去年2月,一位砸壞鄭州機場服務臺設施的年輕乘客被拘留14日,事后他表示,采取過激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和工作人員4次溝通未果,得不到準確的信息。深圳機場一次航班延誤中乘客表示,沖突當天已是他第3天滯留在深圳,一個晚上住旅館換了3間,被叫醒了4次。沒有鬧出動靜前,服務人員都下班了,登機口一個人都沒有,后來乘客鬧事才有人出面回應。對于乘客來說,打砸維權觸犯法律,但是,航空公司的服務意識顯然也很不到位。對此,航空公司也一肚子委屈。“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誤的確不是他們能改變的。不過,航空公司完全可以通過信息公開和溝通交流改變乘客的情緒。
因此,航空公司對于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或取消免責后,監管部門更應該強化對航空公司的約束,確保航班和服務信息必須透明公開,延誤原因也必須公示。此外,即便不再提供食宿,航空公司也應做好延誤后的服務,積極主動與旅客溝通,協助旅客解決食宿問題,為乘客解決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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