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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貴峰
因2014年10月超生二孩,浙江人葉秉鋒與妻子楊云芬先后收到兩份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一份來自楊云芬老家四川安岳縣,一份來自葉秉鋒老家浙江開化縣,四川社會撫養費為51660元,浙江為84700元。兩人選擇在四川繳了“更便宜”的“罰款”,并經協商,只繳納了1.5萬元。浙江方面表示不服,強調自己是“先發現方”。最終四川方面撤銷了撫養費征收決定書。(7月1日《新京報》) “夫妻生二孩領兩地罰單”現象再次十分鮮活地暴露了,現行社會撫養費制度一直以來存在的內在矛盾和事實真相。如,既然“社會撫養費”名義上是“多出生人口占用社會資源”的成本補償,那么為何同樣一個超生的孩子,不同地方卻有如此大的懸殊?再如,“社會撫養費”名義上與計生部門自身利益無關,但實際上卻關系密切,否則何以會出現這種“爭相開罰單”的場面?
筆者以為,在這件事上,也應充分尊重和賦予當事人選擇繳“更便宜”罰款的權利。當然,要做到這一點,還需盡快完成對現行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全面徹底“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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