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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朱慧卿
文/張貴峰
鄭州市民周先生日前花費上百萬元購買了“桂K88888”的“炸彈號”,掛在自己新買的價值3萬多元小貨車上。“原本想給小貨車所拉水果做點廣告”,誰知“上路不到一天,被查了8回”,舉步維艱,民警們懷疑這是一輛套牌車,有民警甚至說,“這牌要是真的,我就把它吃了”,結果查下來,竟然是真的。(6月27日人民網) 出現這樣尷尬的場面,究竟該怨誰呢?從“看重、追逐好車牌”的普遍社會心理來說,周先生的小貨車“1天被查8次”或許并不讓人意外。然而,假如進一步思考,卻會明白所謂的“好車牌”,其實不過是一串數字符號而已,并無實際意義。
首先,按照一般執法原則,警察不應在缺乏其他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懷疑小貨車“是套牌車”。像“這牌要是真的,我就把它吃了”這樣不理性、不規范的執法語言,更是明顯涉嫌違規。因為,警察執法行為,只能嚴格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當然,當事人的周先生也應有所反省:僅僅為了“做點廣告”,便花費上百萬元購買所謂的好車牌,這種做法是否真的足夠理性、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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