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學義
最高人民法院9月21日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9月21日新華社) 法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既在情理之中,也是客觀需要。就像廚師對自己做的飯菜負責、工人對產品質量負責一樣,法官對經辦案件本就應當承擔責任。而且,近年來一些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屢屢爆出冤假錯案,究其原因,往往與司法責任制不完善有一定關系。
落實司法責任制,讓法官對案件終身負責,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今年3月,習近平就曾強調,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在此前后,上海等多地也已陸續推行法官終身負責制。而此次最高法下發《意見》,更是從制度上進行確立,將依法治國又推進了一步。
《意見》將督促法官嚴格依法履職,保持責任敬畏,提高辦案質量。其中明確了違法審判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并對如何追責進行了詳細規定,這無疑會對法官辦案起到督促和規范作用。比如,在一些地方,有新法官已出現“本領恐慌”,擔心不能適應崗位需要,主動要求暫緩分案,抓緊提升業務水平。
《意見》有利于法官將行政、關系壓力,轉變為辦案質量壓力。應該看到,法官也是人情社會的一員,辦案過程中難免受到復雜的關系網、行政壓力等影響。而法官終身負責制在給法官念響“緊箍咒”的同時,也成為其“擋箭牌”“護身符”,可以幫助法官抵擋各方面的壓力。同時,《意見》也對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予以明確,這也是給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兜底。
不得不提的是,深化司法改革,在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籠子的同時,也應加強對行政權的限制。《意見》中明確提到,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意在為法官提供良好的履職生態。但現實中,在一些地方,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傾向仍不同程度存在,法院工作仍會受到較多干預。此類問題不解決,司法改革進程恐怕難免會受影響。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是推進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總體目標,也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期待這一目標早日實現,讓法官做到“以至公無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也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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