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韓金惠
拐賣兒童是買賣雙方構成的市場,對任何一方的寬容都可能使打拐行動功虧一簣。對于收買被拐兒童者,不管有沒有虐待或阻礙解救,都應該被追究刑責,如此方能彰顯刑法的威懾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4日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在拐賣兒童這件事上,“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早已是輿論和法律界的共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修改稿中,收買被拐兒童擬一律被追刑責,也是基于這樣的想法。從前,刑法對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網開一面,但隨著我國拐賣兒童犯罪的高發,人們在呼吁重罰人販子的同時也越來越注意到對買方的懲罰。
就在幾日前,“堅持販賣兒童判死刑”的圖文帖子刷爆朋友圈。雖然“人販子一律判死刑”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卻引發了對中國兒童拐賣背后多重復雜社會背景的剖析,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買方市場的持續旺盛和買方量刑過輕問題是拐賣兒童行為猖獗的重要原因。所以,要想從源頭上制止拐賣兒童行為,提高買方的違法成本必不可少。刑法從當初“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到后來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到現在“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收買被拐兒童將不存在免除刑罰的可能性,以其威懾力向全社會傳遞著對打拐的重視。
然而,對于“買孩子一律入刑”也存在爭議—— 有媒體曾指出,需求產生的兩個最大原因是不孕不育和失獨,“買方也是受害者”,追究刑責并不能徹底瓦解收買被拐兒童的需求。但是,買方的善意也好善待也罷,并不能構成為犯罪開脫的理由,只要存在收買行為就應該被追究刑責。畢竟,拐賣兒童是買賣雙方構成的市場,對任何一方的寬容都可能使打拐行動功虧一簣,這樣的口子開不得。
目前關于中國兒童拐賣的權威完整數據缺乏,官方的說法是每年1萬人左右,但是有第三方機構估計有7萬人之多。每一個被拐孩子的背后,都有支離破碎的家庭和撕心裂肺的父母。我們看過太多被拐家庭的痛苦與執著,但很多被拐兒童的回家之路依然曲折而遙遠。這正是因為,拐賣兒童已形成一條黑色產業鏈,買賣雙方的利益交換造就了一個個人間悲劇。
打擊拐賣兒童行為,要加大對人販子的量刑力度,也不能忽視對收買者的懲處。一手抓賣方,一手抓買方,兩手都要硬,才能有效打擊拐賣兒童行為。所以,對于收買被拐兒童者,不管有沒有虐待或阻礙解救,都應該被追究刑責,如此方能彰顯刑法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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