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6月10日訊(記者 喬秀峰 通訊員 孫俊杰 夏睿宏) 記者從市環保局了解到,近日市環保局起草了《青島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規定》,對全市20個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的職責作了明確劃分。
《規定》共分為七章39條,其中,對市、區(市)政府環境保護職責做了9項規定,包括將環保工作納入規劃、改善環境質量、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環境宣傳、統籌建設環境保護公共基礎設施、組織處置環境突發事件、對超標超總量污染嚴重企業責令停業關閉、對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置、組織對掛牌督辦或重大環境問題進行整改。
針對日常工作中,個別部門存在的對職責規定認識不清、監管不到位、監管合力不強等問題,《規定》對環境保護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經濟信息化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規劃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農業部門、水利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林業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工商部門、質監部門、氣象部門等20個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的職責作了明確劃分。
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規定》,可以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強化各部門的責任意識,明確各相關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為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提供依據。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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