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張貴峰
最近,隨著原湖北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出獄后新身份被媒體報道,貪官的獄后生活,再次引起輿論關注,記者調查發現,與張二江出獄后的“與世無爭”不同,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后的生活仍然相當高調,能收到原行賄人送來的巨額“坐牢補償費”。如在浙江象山縣,貪官李某出獄后,原行賄人王某給予李某“補償款”數百萬元。(6月3日中國網) 貪官在受刑出獄后,仍能獲得動輒數百萬元的巨額“坐牢補償費”,繼續過著高調而“滋潤”的日子,這樣的“貪官獄后生活”,不僅無形中會令刑罰的懲戒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構建“不敢、不能、不想腐”的反腐機制和社會氛圍。
“坐牢補償費”之所以堂而皇之地出現,背后的根本原因顯然還在于,我們對賄賂犯罪的懲治打擊,并不足夠給力、到位,無形中為“坐牢補償費”提供了滋生土壤。比如,針對“事后受賄”,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僅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至于若無事先“約定”,“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是否也應“以受賄論處”,則沒有進一步的明確規定。而在行賄犯罪方面,對于像“坐牢補償費”這樣沒有明確事先約定的事后行賄,或者說“酬謝性行賄”,是否也應嚴格“以行賄論處”,現行法律也沒有清晰明確界定。
“要讓一切腐敗分子,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后悔莫及”。顯然,只有全面強化針對包括受賄與行賄在內的一切賄賂犯罪的打擊懲治力度,才可能真正做到這一點,并構建其“不敢、不能、不想腐”的制度環境,進而徹底祛除“坐牢補償費”的滋生土壤。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jr22wz.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