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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志華 47歲的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醫院腫瘤科主任閆秀云,加大處方藥“巖舒”的使用量,收受醫藥代表給予的回扣款73萬余元。記者11月15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閆秀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73萬余元回扣款,10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這些數字擺在面前,你會作何感想?絕大多數人或許只會痛恨這位主任 ,認為她咎由自取、罪有應得。然而作為一名醫生,我看到的卻是這73萬余元回扣款背后,還隱含著對病人的巨大傷害。
通過計算發現,攢出73萬元巨款,需要使用一萬支左右的“巖舒”。再通過網絡檢索這家醫院的腫瘤科,發現這個科室只有40張床位。這說明,在5年多的時間里,平均每張床位要用250支“巖舒”,每年每張床用藥50只。腫瘤病是慢性病,通常住院的周轉率在所有科室中最低,病人一次住幾個月院,或者一年當中反復住院較為常見,這樣一算,就形成了一個很直觀的印象,在這個科室住院的病人,可能無一幸免地用了這種藥,有的還會反復多次使用。
是什么藥如此受病人歡迎?這不過是一種學名叫“復方苦參注射液”的中成藥而已,只起輔助治療作用,決不普遍適用于所有患者。醫生吃回扣現象,在一些醫院較為普遍,甚至在一定范圍內已成潛規則,在這樣的背景下,病人被“吃錯了”及其所產生的危害,可能比想象中的要嚴重得多。
可見,僅以受賄罪來給閆秀云定罪,有忽視病人健康受損這一因素的可能。“加大處方藥”在罪行描述中,不過是一句輕飄飄的用詞而已,但對于病人,卻是花錢買來的傷害,是沉甸甸的卻又容易被忽視的代價。某種意義上講,每一位被加大用藥或被吃藥的病人,都有向這位主任索賠的權利。在量刑時,理應考慮到這一事實。
因此,這一案例除了適用受賄罪外,是否還可以因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和《執業醫師法》當中的條款,來附加處罰,或者考慮到其對健康甚至生命的危害,將其定性為一種危險行為,劃歸需要從重處罰的范疇,這些問題都值得探討。(作者系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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