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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傳濤 安徽省廣德縣返鄉大學生李本超為救兩名落水兒童不幸犧牲,當地政府已決定為其申報“安徽好人”榮譽稱號。盡管危急關頭挺身而出獲得社會贊譽,但他根本不會游泳卻貿然施救的行為,也引發公眾討論。(7月22日《京華時報》) 大學生李本超是這個時代里不折不扣的英雄,政府為其申報“安徽好人”榮譽稱號也是合理合規,既要給這位英雄及其家人一個說法,也要弘揚社會正能量。但是,關于貿然施救,尤其是超出自己能力之外,并有可能造成其他損失的施救方式,許多網友卻表示并不贊同。在某門戶網站的調查中,超過8成的網友并不贊成“不會游泳者去救落水兒童”的做法。
于是產生了這樣一個悖論:救人,是正能量,可是人家救人而且英勇犧牲了,我們卻在這邊說三道四,這合適嗎?不少網友認為邱少云、黃繼光、董存瑞這些英雄,選擇在火中一聲不吭、上前堵槍眼、手舉炸藥包時,也早就知道了自己必須犧牲的命運,而這就是真正的英雄。然而,救人不僅僅需要一腔熱血,更需要的是在一腔熱血下以最小的損失達到救人的目的。或者這樣說,見義勇為尤其是在險境中救人,既需要“熱血帖”,也需要“技術帖”。兒童落水,千鈞一發,爭分奪秒,但是,更不能否認,觀察一下周邊的情況,選擇更加合理的救人方式也不是沒有可能。
一味鼓吹高風險的見義勇為,只會讓更多的人對正能量望而生畏。我們需要什么樣的見義勇為?其實,許多西方國家在法律層面也明確了一些規定。比如,挪威、瑞典等國家法律規定,成年人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有救人義務:一是意識到他人處于危難境地;二是營救他人對自己并沒有危險。在德國、西班牙等國的法律中,雖然有“見死不救罪”這項罪名,但此罪的成立條件是,“對本人和第三者也沒有危險卻故意放棄救助”。
并不是每一個見義勇為者均具有見義勇為的行為能力,人在不能自救的基礎上去貿然實施救他人的問題必須得到厘清。對此,相關法律法規或許應該規定一下在救人之前考慮清楚“營救他人對自己并沒有危險”這個無比現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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