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市國土局獲悉,《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條例規(guī)定,
學校、
醫(y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在使用20年后,應當每5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此外,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等11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將被禁止。
記者從條例中得知,學校、醫(yī)院、
養(yǎng)老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后滿20年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5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并將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報行業(yè)主管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有建筑幕墻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10年委托鑒定單位對建筑幕墻進行一次安全鑒定。
條例對房屋交付有明確規(guī)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購買人提交有關房屋質量保修和使用說明及房屋圖紙、白蟻防治證明等材料,明確告知購買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建筑幕墻建設單位應當在幕墻交付使用前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移交完整竣工技術資料及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jù)、主要性能參數(shù)、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目前,房屋住戶擅自改動房屋結構的行為并不少見,對此,我市將禁止11種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包括: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者使用性質;超過設計標準、規(guī)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損壞、擅自改動房屋原有消防、電力、給排水、供熱、節(jié)能等設施及其他妨礙正常使用的行為;拆除承重墻,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洞口(含門窗,下同)或擴大洞口;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供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除外);改動房屋梁、柱(含構造柱)結構;開挖地面影響房屋地基及基礎結構;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拆除墻體上的混凝土煙道墊板;擅自改造屋面及平臺;在房屋公共區(qū)域上堆放物品、設置構筑物和其他障礙物;其他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行為。
市民可通過青島政務網(wǎng)、青島市政府法制網(wǎng)、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wǎng)查看條例內容。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于6月19日前反饋至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guī)二處或者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規(guī)處。信函方式寄至:香港中路17號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guī)二處 (郵編:266071)。郵箱:faguierchu@163.com 、gtjfgc@163.com。聯(lián)系電話/傳真:85911500和82663261。(記者 劉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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