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苑廣闊
日前成都一家餐館貼出一張告示牌,稱自帶酒水需自帶酒杯。餐館服務員解釋說,如果消費者自帶酒水卻沒有自帶杯子,需按桌收取人工洗杯子的費用,一種酒25元,酒水每增加一種,還要再加5塊。(3月24日央廣網) 顯而易見,所謂的“
洗杯費”,明顯就是商家在故意刁難消費者,是一種換了馬甲的“開瓶費”。按照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顯然,不管是“最低消費”還是“開瓶費”,都屬于法律所禁止的“
霸王條款”,但是有些商家對此卻心有不甘,想方設法規避法律規定,這恐怕也是“洗杯費”出現的原因。
對于這種做法,首先需要消費者勇敢說不,大不了行使自己用腳投票的權利,而不能一味地縱容商家的這種“霸王思維”,反正現在清醒過來,徹底取消“開瓶費”的商家越來越多,消費者并不怕沒有選擇。其次也需要各地消協、工商部門,在接到消費者的投訴以后積極介入,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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