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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艷春 3月11日,亳州市渦陽縣高中生小黎在放假回家路上遭到歹徒擊傷被扔到溝里。第二天,村民發現滿臉是血、奄奄一息的小黎后,向當地的高公鎮派出所報警,可來的警察卻草率地將其認定為凍死的流浪女,便讓民政辦的人拉到火葬場火化。可是司機將小黎拉到半路上再次將其扔到了溝里 ,直至被太和縣的村民發現并報警,才被緊急送往醫院。 如果說路遇歹徒,讓人為這個18歲女孩的不幸感到心痛、對施暴的惡人憤慨難抑的話 ,警方和民政部門的“冷血”卻要致命得多,因為使公共救助的最后一寸底線淪陷 。有時候,挽救一個生命,并不全賴所謂的專業技能。只要對生命的基本敬畏和起碼尊重尚在,稍微用心,就能抓住轉瞬即逝的“ 黃金時間”,救人于危難。比如,只要第一次處警的高公鎮警方多檢查一番,就不難發現小黎呼吸尚存,并未死亡,從外傷上也能知道這是一次刑事犯罪。此時,只要判斷正確,無論對于搶救小黎還是抓捕嫌犯,無疑都是絕佳時機。遺憾的是,警方竟臆斷為“一個凍死的流浪女”,這一荒唐至極的判定將小黎再次推向瀕臨死亡的深淵。
渦陽縣警方事后說這是嚴重的“不作為”。然而,簡單地說是“不作為”恐怕也太避重就輕、文過飾非。有什么樣的“不作為”,可以沒有檢查就說一個人已經死了,沒有調查就可以隨口編一個死因,而且還可以隨便把人拉去火化呢?人命如草芥般被隨意處置,這是一種多么恐怖的執法過程。令人戰栗之處,不在于“作為”“不作為”,而是人性之中對于同類的憐憫、同情,被非常粗暴地摒棄了。
面對一個奄奄一息的人,非但不施救,反而將其遺棄。就個體的私德而言,可以說旁觀者冷漠、無情;可對于一個本該執法救人的公共部門來說,一句“不作為”、“冷漠”難以勾銷。對個體,充其量只能用庸常的道德標準去衡量,即便對那些沒有及時施救小悅悅的人,最多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譴責;然而,對于警方、民政部門而言,“救人”便稱不上是“道德要求”,而首先是“義務和職責”,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就不僅僅是“缺德”,而是在“瀆職犯罪”。
別把高公鎮警方的“冷血之舉”輕佻地說成“不作為”,這關乎生命的尊嚴,不能以褻瀆生命為代價,含混了公權力的應有責任以及失職的嚴重性。當然,這些都只是事后的定性,并不是最要緊的事,而反思小黎悲劇的根源、查明真相、追究責任顯得更為緊迫。比如,為何最初處警的警察敢于隨口就給傷者定生死,而且不經過任何程序就要將人火化?后來的民政辦司機為何敢于將人隨便遺棄在半路上?這種種顛倒常識、出離人倫的殘忍,如何能肆無忌憚地上演?無論如何都要查個究竟,給小黎及全社會一個徹底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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