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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用政策問答(機關事業單位管理)

2010-04-14 08:34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半島網 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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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務員管理

  1、我市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是如何安排的?

  答:我市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大致是每年上半年在省統一部署下進行,包括考錄的計劃、范圍、條件、報名辦法、考試內容和方法,以及考試的時間安排等都將按省統一規定執行,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

  2、報考公務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報考公務員除了要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要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條件,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具有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現役軍人,在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能報考。具體條件以每年的《簡章》規定為準。

  3、公務員考試有哪些科目,如何進行?

  答:公務員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為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全省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目前面試方法一般采用結構化面試,主要測評報考人員從事工作必需的綜合分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應變能力、言語表達能力和舉止儀表等方面的素質。每個報考人員的面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

  4、體檢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目前公務員考錄的體檢工作,嚴格按照省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魯人發〔2005〕5號)和省轉發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魯人發〔2007〕2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人民警察職位體檢標準,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原人事部、公安部人發〔2001〕74號)執行。

  5、何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批準列入參照管理范圍。市(地)、縣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對列入參照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責任部門:錄用調配處 、公務員管理處

  辦公地點:香港中路11號349室、353室

  聯系電話:85911272、85911284

  (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

  1、我市事業單位應聘人員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招聘人員,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條件;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招聘崗位必需的其他條件。法律、法規等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程序如何?

  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執行以下程序: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報名及資格審查;考試(筆試、面試、技能測試等);體檢和考察;聘用審批。

  3、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考試和體檢怎么組織?

  答:考試采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組織,主要測試應聘人員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對于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筆試科目、面試和實際操作測試的方式和內容根據行業、專業和招聘崗位特點確定,專家命題,紀檢部門全程監督;體檢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市事業單位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到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在上級未制定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體檢標準前,參照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執行,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所稱的崗位是什么、分哪幾類?

  答: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其中,專業技能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

  5、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控制的原則是什么?

  答: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6、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⑴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⑵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⑶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 ,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⑷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⑸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⑹組織實施。

  7、事業單位如何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答:事業單位應在崗位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構成特點,制定崗位設置方案。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8、事業單位人員可以辦理退養嗎?

  答:按照我市的政策規定: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男年滿55周歲,女干部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且工齡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辦理退養,退養期間工資由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有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不能辦理退養。

  9、事業單位人員辭職有辭職費嗎?

  答:我市事業單位自推行聘用合同制以后,不再辦理辭職辭退,而是實行解聘辭聘。如聘用合同中對解聘辭聘的經濟補償有所約定,則按照合同給予補償;如聘用合同沒有約定,則不予補償。

  10 、事業單位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是否改簽聘用合同?

  答:我市在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之前,有部分事業單位與在編工勤人員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行聘用制后,因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故沒有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此類人員根據我市政策規定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改簽聘用合同。另外,已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編人員,合同到期后應改簽聘用合同。

  11、聘用制干部取消后,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是否可進行崗位轉換?

  答:根據聘用制有關規定,三類人員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在三類崗位中互相轉換。目前,我市三類人員轉崗聘任辦法正在制定當中,在辦法出臺之前,應暫按原聘崗位進行管理。

  12、未進行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人員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答: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應依法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暫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應由主管部門法定代表人以書面形式委托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13、事業單位中“雙肩挑”人員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答:原則上一人一崗、一崗一簽。對經批準“雙肩挑”的人員,應明確主要崗位,并按主要崗位簽訂聘用合同、兌現工資待遇,兼任崗位應在補充條款中予以注明。14、已聘用到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人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答:《關于停止辦理聘用制干部審批和續聘工作的通知》(青人辦發〔2008〕163號)文件下發前,已按相關規定及程序聘用到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人,可按現聘崗位簽訂聘用合同,并按所聘崗位兌現工資待遇。青人辦發〔2008〕163號文件下發之后,應暫按原聘崗位進行管理,待轉崗辦法出臺后按新規定執行。

  15、轉業軍官、復原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如何簽訂聘用合同?

  答:轉業軍官、復原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簽訂有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16、已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單位能對崗位進行調整嗎?

  答:對于已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職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主管部門或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年終考核情況以及實際工作情況,通過競爭上崗等形式,對崗位進行調整。

  17、在企業任副科職務,考入事業單位后,原職務是否可一并帶入?

  答:考入事業單位后,原企業所任職務是不能一并帶入的。

  責任部門:錄用調配處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處

  辦公地點:香港中路11號349室、市南區徐州路90號4樓、閩江路7號219房間

  聯系電話:85911272、85816375,85802320、85912091

  (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管理

  1、新參加工作人員試用期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經省政府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直接從大專及以上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新參加工作的公務員和機關工人,按《工資標準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2、新錄用和新參加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合格后,工資如何處理?

  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合格后,按所任職務和級別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按《工資標準表》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后,按所任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職務如何確定?

  答:按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崗位(任命的職務)進行套改。

  4、新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新參加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按《工資標準表》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新聘用的人員,已明確崗位的,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津貼補貼按見習人員標準執行。

  5、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具體時間安排是怎樣的?

  答:國務院決定,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分三步展開,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配合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改革,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從2010年1月 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我市將在國家、省下發有關文件后,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工作。

  6、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有什么規定?

  答:197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了退休條件,即: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職):一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二是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的工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三是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是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經過醫院證明完成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干部,應當退職。

  7、公務員退休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一是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是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8、公務員退休后,退休費如何計發?

  答: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9、機關工人退休后,退休費如何計發?

  答: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與技術等級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 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 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1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退休費如何計發?

  答: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 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 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1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后,退職生活費如何計發?

  答: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的,按70% 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 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 計發。

  12、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離退休費是否納入基本離退休費基數?

  答:離退休人員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離退休費,納入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基數。

  13、離休人員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離休費,是否納入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答:離休人員自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的離休費,從2006年度起納入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14、離退休時享受提高工資標準 10% 的中小學教師、護士,這次增加離退休費時,是否也相應提高10%?

  答:中小學教師、護士在職時享受的提高工資標準10%部分,離退休時可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在增加離退休費時,不再相應提高10%。

  15、離退休前取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但單位未予聘任的人員,是否可按其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增加離退休費?

  答: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后,評定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但單位未予聘任的,不能按其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增加離退休費。

  16、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有職務,在工資改革時又按有關規定“劃杠”確定職務,“劃杠”確定的職務高于原任職務的退休人員,2006年7月1日增加離退休費如何處理?

  答:可按“劃杠職務”增加離退休費,但不涉及職務認定。

  17、事業單位原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待遇核定有什么規定?

  答:2008年12月17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人社廳函〔2008〕419號,對事業單位聘用制女干部辦理退休手續的適用政策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即,原人事部下發的《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國人部發〔2004〕63號)規定:“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目前,市本級事業單位女職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其所屬主管部門批準退休后,由市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管理部門負責核定其退休費。

  18、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時間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帶薪年休假時間: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從達到規定年限的下月起享受)。其中,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轉干部、轉業(復原)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19、哪些人員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其中,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年內又出現以上2、3、4、5條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0、享受探親假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答:《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探親假。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是: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具體規定如下:(1)已婚工作人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國務院關于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內的,發給原工資;(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90%工資;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三)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另,根據魯政發[81]59號文件規定: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模范稱號或戰斗英雄,仍然保持榮譽的工作人員,其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病假工資可在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提高5% 至15%。提高后的病假期間工資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

  2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婚喪假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80]財企字41號文件規定:(1)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注: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2)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4)根據2002年《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2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婚喪假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80]財企字41號文件規定:⑴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注: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葬假。⑵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⑶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根據2002年《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天。

  2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什么規定?

  答:青民優[2007]129號文件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2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青人辦發[2008]206號文件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另外,從市人事局等部門《關于轉發山東省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青人辦發〔2008〕206號)下發之日起,市人事局、財政局青人資字〔1995〕4號文件,即《轉發山東省人事廳、財政廳魯人?!?995〕1號文件的通知》不再執行。

  26、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答:根據《關于轉發山東省人事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修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發[2006]2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五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我市結合本地實際,增加一項政策為:死者的配偶系獨生子女且父母無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7、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是多少?

  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是:(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 、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由民政部門代表市政府公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準:1、死者系因公犧牲并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3、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4、兼有1、2、3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準,不能累加。

  28、什么是參加工作時間、任職時間?

  答:參加工作時間,是指按國家規定辦理了就業手續正式參加工作的時間。任職時間,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經備案機關審批,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職務的時間。

  29、從事特殊工種折算的工齡是否可以計算為套改年限?

  答:國家規定:從事井下 、高空、高溫(包括低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在退休時,其從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1年可折算為1.3年或1.5年工齡。但在職人員在工資制度改革時,不能將此用來計算套改年限。

  30、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在農工商企業補繳了養老保險的年限,是否可以認定為連續工齡?

  答:是否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應根據國家工齡政策相關文件執行。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計算的年限,是投保的年限,不是連續工齡的年限。將連續工齡從參加農工商企業時計算,目前還沒有政策依據。

  31、新成立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改制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如何辦理工資統發開戶手續?

  答:新成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或改制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辦理工資統發手續,需要先從青島市人力資源e網平臺(金宏網:hrss.qd.gov.cn)的“相關下載”欄目中下載《青島市市本級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工資統發申報表》一式五份,如實填寫后,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編制文件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與工資統發處和市財政局相關處室審核蓋章后,開通工資統發網上業務賬戶。

  32、工資統發新開戶單位的保險、公積金如何繳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新進統發的市直單位的保險、公積金涉及的金額原則上由統發系統統一計算代扣代繳。各單位在辦理統發開戶手續后需將《青島市市本級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工資統發申報表》送市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辦公室備案并辦理保險業務開戶手續,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柜臺辦理公積金開戶手續。

  責任處室: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工資與信息統發處

  辦公地址:香港中路11號327室、345室

  聯系電話:85911283、85911289、85911029

  其他問答: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用政策問答(就業工作)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用政策問答(社會保險)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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