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8月26日訊(記者 劉建)李某剛剛同買主簽了賣房合同,同時收取對方定金5000元,接著又反悔稱不賣了,結果被買主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雙倍賠償買主黃某定金1萬元,同時賠償買主所付的中介費4000元。
黃某通過中介看好了杭州路上的一處房子,經協商找到了房主李某。2007年10月11日,李某和黃某簽了房地產買賣契約,李某答應將房出售給黃某,黃某支付了定金5000元。當天,李某回家跟家人商量此事,家人不同意賣房。次日,李某找到中介說房子不想賣了。黃某不僅付出了5000元定金,還為此支付了4000元中介費,房子也沒有買到手,遂將李某告上法庭。
四方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李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黃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按照約定應該獲得雙倍賠償。于是法院作出判決,李某賠償黃某雙倍定金1萬元,并支付中介費4000元。 [編輯: 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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