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第一页屁屁影院,国产一卡三卡四卡无卡精品,欧美 在线 成 人怡红院,高清一区二区

私自轉給不正當關系人170多萬被判退回!青島中院發布家事審判情況和典型案例

2024-03-07 13:51 大眾報業·半島新聞閱讀 (64284) 掃描到手機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實習生 王筱涵 通訊員 朱本騰  呂佼

3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三年來家事審判工作情況,發布2021年-2023年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據了解,2021-2023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年均受理一、二審家事案件14498件。家事審判呈現出新的特點:案件類型多樣化趨勢明顯,除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等傳統糾紛外,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婚約財產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產管理糾紛等新型糾紛不斷出現;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增大,家事案件涉及人身、情感、倫理、財產等多重多方權益,當前家庭財產構成復雜、確認困難、不易分割,審判實踐中標的額巨大的家事案件屢見不鮮。

青島中院民五庭負責人介紹,“針對家事審判呈現的新特點,我們積極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推行柔性解紛理念,構筑多元解紛機制,切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防火墻’作用,著力構建新型家事審判工作機制,家事審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實現了家事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青島兩級法院在家事審判中注重“情法并重”,創新調解方式,將調解工作貫穿審判過程始終,充分發揮家事審判 “診斷、治療、修復”作用。如市南區法院創建E調解云平臺,引入北京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等外地專業化調解員;市北區法院成立“市北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家事糾紛調解室”,平度市法院與婦聯、街道黨委、司法所等單位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引入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這些舉措有效提升了家事案件的調解質效。

在注重化解家庭矛盾糾紛的同時,青島兩級法院不斷強化部門聯動,與婦聯、公安、民政等部門共同建立反家暴、婚姻指導等機制。青島中院與青島市婦聯、市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健委聯合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處置聯合推進機制》,形成處置家庭暴力案件工作合力。2021-2023年,青島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49件,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構筑“防火墻”,切實起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對于下一階段家事審判工作,青島中院民五庭負責人介紹,“青島法院將堅持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不斷強化‘如我在訴’和‘小案不小辦’理念,在案件審理中更加注重身份利益和情感權益,確保家事審判‘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發布會還發布了2021-2023年青島法院婚姻家事典型案例,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發揮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幫助廣大群眾用好《民法典》,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附:2021年-2023年青島法院婚姻家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訴栗某撤銷婚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史某與栗某于2021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診斷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2018年復發后一直持續治療,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隱瞞相關病史,現史某起訴要求撤銷與栗某的婚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屬于法律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結婚前夕仍處于治療中。栗某長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讓人同情,但更應預見到婚后其治療也會加重史某的經濟負擔及精神壓力。栗某故意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足以影響史某與其締結婚姻的意愿,史某據此要求撤銷婚姻于法有據。法院判決撤銷史某與栗某的婚姻。判決生效后,法院前往當地民政局送達了判決文書,民政局記錄在案。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義務,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出了重大修改,將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從無效改為可撤銷,目的在于通過保障婚姻雙方的知情權而維護婚姻自由自愿原則,將是否結婚的決定權交還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締結婚姻關系的,法律不再認定為無效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愿意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不予干涉;另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維持婚姻關系而主張撤銷婚姻的,法律予以支持。

案例二:紀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紀某在與妻子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紀某先后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王某最終同意離婚,但主張紀某具有重大過錯,要求紀某支付損害賠償金20萬元,同時主張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較多,要求紀某補償1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紀某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王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對雙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過錯,王某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對撫育子女負擔較多義務,有權請求家事補償。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判令紀某向王某支付損害賠償金10萬元、家事補償金5萬元。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分別規定了離婚家事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紀某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王某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在撫育子女、照料家庭方面付出較多,依法應當獲得相應補償。法院充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支持王某損害賠償及家事補償的主張,撫慰受害方,懲罰過錯方,發揮了家事審判明辨是非、伸張正義的規范警示和預防作用。

案例三:隋某訴郭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隋某與郭某結婚后無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離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訴離婚并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郭某同意離婚。隋某主張分割婚后共建的草莓大棚一處,二人就大棚的價值未達成一致且不同意競價處理。案件審理中,郭某將該草莓大棚出賣給了案外人,獲得轉讓款47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在訴訟期間,未經隋某同意,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變賣,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法院結合案件事實和相關證據,認定郭某存在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決隋某分得大棚轉讓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轉讓款17000元。

【典型意義】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家庭代理權限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構成對配偶財產權利的侵犯,應當受到規制和懲戒。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該方不分或少分。法院在審理中準確把握這一原則,判決擅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少分財產,對侵犯配偶財產權利的行為予以規制和懲戒,有效維護了善意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案例四:吳某訴劉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9年12月協議離婚。離婚后,吳某發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與周某保持不正當關系,且劉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轉款170余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劉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由周某返還上述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在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周某保持不正當關系,擅自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周某,侵害吳某的財產權益,違背了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法院確認劉某向周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在扣除周某已返還的款項后,判決周某返還吳某130余萬元。

【典型意義】

實踐中,夫妻一方出軌后,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現象時有發生。配偶一方與第三者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既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感情傷害,也違背了公序良俗。該案中,法院認定劉某與周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維護了無過錯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樹立正確婚姻觀念,引領文明家庭風尚。

案例五:任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任某與王某于2017年結婚,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雙方對此爭議極大,均申請調取對方財產信息。法院向雙方送達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及告知書,雙方均簽署保證書保證如實填寫《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

【裁判結果】

法院向雙方充分釋明填寫《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的義務和后果后,任某與王某如實進行填寫,對爭議財產及債務詳細列明。后經法院主持調解,任某與王某自愿離婚,并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承擔等達成一致意見。該案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

【典型意義】

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是常見的爭議焦點,但對不掌握財產狀況的當事人而言,往往存在舉證困難的情形。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但調查令在申請范圍及時間上存在一定局限性,有時甚至會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制度,告知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并規定申報時限。雙方在簽署《保證書》時能夠充分了解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督促夫妻雙方如實申報。該措施既緩和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敦促當事人誠信訴訟,及時固定爭議焦點,也減輕了不掌握財產狀況的一方當事人的訴累,提高案件審理效率。

案例六:徐某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簡介】

徐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劉某父母擁有房產一處,劉某的父親去世時,劉某的母親、姐姐、妹妹均表示放棄繼承房產,劉某的母親通過贈與方式將該房屋過戶登記至劉某名下。其后,徐某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產。訴訟中,劉某提交其母親及姊妹補寫的書面聲明,欲證明涉案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父親在劉某與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去世,遺產分配時各繼承人并未在書面聲明中明確房屋繼承份額僅贈與劉某個人,應視為對劉某與徐某夫妻雙方的贈與。在徐某起訴離婚后,原繼承人補寫贈與劉某個人的聲明不具有溯及力,應按照贈與行為成立時的意思表示認定受贈人,防止夫妻一方惡意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充分釋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涉案房屋歸劉某所有,由劉某支付徐某一定比例的房屋補償款。

【典型意義】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當事人接受贈與或繼承遺產系常見的財產取得方式。雙方離婚時關于此類財產的分割爭議往往較大。該案中,劉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接受贈與時自己是唯一的受贈人,其欲通過后補贈與合同的方式獨占贈與財產,與《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立法本意相悖。法院在釋法明理后作出否定性評價,以調解方式妥善分割涉案房屋,維護了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李某訴張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系張某的祖母,位于青島市某小區房屋系李某唯一住房。張某父親通過哄騙、軟磨硬泡的方式,使李某極不情愿地將涉案房屋以贈與的方式登記在張某名下。之后,張某及其父親對李某不管不問,拒絕履行對李某的贍養義務。李某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身體殘疾,因唯一住房被處置,居無定所,生活十分困難,故李某訴請撤銷其與張某之間的贈與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祖母將涉案房屋贈與張某,雖然贈與合同中未附義務,但該贈與行為實質上系通過贈與房產的方式換取兒孫為其養老送終,其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照顧,安享晚年。受贈人理應保證贈與人的居住權利。但贈與房屋后,李某與張某及其父親因贍養、居住等問題發生糾紛,導致多次訴訟,張某雖口頭表示同意照顧李某,但客觀上并未履行照顧義務,亦拒絕為李某在涉案房屋設立居住權。基于上述情形,法院最終判決撤銷李某對張某關于涉案房屋的贈與。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案中李某肢體殘疾且身患疾病,不僅需要子女物質上的供養,也需要精神上的慰藉。而張某的行為給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和精神負擔,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該案系適用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典型案例,有力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彰顯了敬老孝親的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八:郭某甲訴郭某乙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郭某與張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郭某乙。郭某甲未成年時即被郭某與張某收養,后一直共同生活至郭某甲結婚。張某生前留有遺囑,將其房產、存款全部留給郭某乙,喪葬費、撫恤金等也由郭某乙安排。張某去世后,郭某甲與郭某乙因對張某的喪葬費、撫恤金分割等事宜未能協商一致,訴至法院。郭某乙認為,郭某甲作為被繼承人張某的養女,與被繼承人一家共同生活時已經15周歲,其與被繼承人之間撫養時間很短,不應作為繼承人分得遺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甲在未成年時,就已與張某一家共同生活,并跟隨養父郭某姓氏,可以認定其與被繼承人張某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郭某甲作為養女,對被繼承人張某盡到了相應贍養義務,其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喪葬費、撫恤金是被繼承人去世后,其生前單位向被繼承人近親屬發放的費用,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助,不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能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進行處分。故被繼承人張某所立遺囑中對于喪葬費和撫恤金由郭某乙領取和安排使用的處分無效。郭某甲作為張某的養女,有權分得張某部分喪葬費、撫恤金。

【典型意義】

收養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親子關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因其被收養而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該案有力保護了養女的法定繼承權及共有物分割權,對于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促進公平正義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九:孫某訴某民政局遺贈糾紛案

【案情簡介】

汪某生前無法定繼承人,其與孫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并實際履行。因涉案房產登記在汪某名下,汪某去世后,孫某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故孫某以當地民政局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房產由其繼承。某民政局以對汪某的債權、債務及繼承人均不知情、且未經法定程序指定其為汪某的遺產管理人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汪某生前簽名的相關聲明,可以認定其將財產遺贈給孫某的意愿,故孫某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孫某以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為被告訴至法院,某民政局作為汪某的遺產管理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判決被繼承人汪某名下的涉案房產歸孫某繼承。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實踐中,對于民政局是否應當先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才能作為繼承訴訟當事人的問題,《民法典》并無明確規定。該案中,法院準確把握《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精神,積極探索保護受遺贈人合法權益的途徑,極大地提高了遺產的利用效能。

案例十: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訴張某某繼承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張某與張某某系父女關系,與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系兄弟姐妹關系。張某離婚后,張某某跟隨其母親生活。張某生前患有多種疾病,多次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數額巨大,主要由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進行照顧。張某去世后的殯葬事宜亦由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辦理。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以對張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繼承張某去世后留下的一處房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張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涉案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張某某作為張某的女兒,系張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本應由其全部繼承。但張某某在父母離婚后長達20多年的時間里未對張某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而是由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照顧張某,故認定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對張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酌情分得張某部分遺產。由于雙方未就涉案房屋進行價值評估,也未達成一致分割意見,故法院判決由張某某繼承40%的遺產份額,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各繼承20%的遺產份額。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了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遺產的情形。該案被繼承人張某并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原則處理。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張某某的情形下,張某甲、張某乙、張某丙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本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但考慮到三人對被繼承人張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依法可適當分得遺產。該案是實踐遺產酌分請求權的典型案例,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弘揚了兄弟姐妹之間友愛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