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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卻不履行財產性判項?法院:依法不予減刑 青島中院發布減刑、假釋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

2024-12-23 17:49 大眾新聞·半島新聞閱讀 (10757) 掃描到手機

2024年12月2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中院2024年度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情況和典型案例。2023年12月到2024年11月,青島中院共受理減刑、假釋案件1296件,審結1296件,其中審結減刑案件1092件,包括變更減刑幅度9件,不予減刑1件,撤回建議6件;審結假釋案件204件。

近年來,青島中院深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全面聚焦實質化審理,不斷加強府院聯動,持續夯實審判隊伍,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確保案件審理規范公正。

聚焦實質化審理。對三類罪犯(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類犯罪)減刑等案件,根據具體情況開展庭外調查核實審查各項證據材料。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加強刑罰執行機關舉證責任,提升檢察機關參與庭審效能,探索擴大證人出庭作證范圍,一年來共48名證人出庭參與庭審,確保減刑、假釋庭審公正高效開展。強化案件審判監督管理,有效發揮合議庭評議和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研究機制作用,一年來召開減刑、假釋案件專題專業法官會議12次,集體討論疑難復雜案件163件,統一裁判尺度和辦案標準。

加強府院聯動。一年來向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等征集各類意見建議20余條,通過同堂培訓、實務研討聯席會議等研究解決方案,有效推動青島地區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理念統一。建立假釋案件審理與社區矯正工作協調配合機制,青島中院與市司法局在深入調研討論的基礎上共同制定《關于加強假釋工作協作配合的意見(試行)》,針對假釋罪犯調查評估、出監過渡銜接、社區矯正跟蹤監督等工作全面建立銜接機制,形成審理假釋案件多部門協作配合創新工作模式。深入開展假釋罪犯跟蹤回訪工作,赴社區矯正機構對30余名假釋罪犯進行回訪,通過聯合座談、查閱罪犯社區矯正檔案、與假釋罪犯談話等,切實掌握假釋制度適用情況,提高刑罰執行質量和罪犯教育改造效果。

不斷提升案件審理規范化水平。常態化開展庭審觀摩評議,提升審判人員審判能力和庭審規范化水平。建立疑難復雜案件數據庫,將典型案件抽取基本法律要素整理入庫,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參考,確保同案同判。深化司法公開。嚴格執行最高法院“五個一律”要求,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前100%向社會公示,三類犯罪減刑、假釋案件100%公開開庭。主動接受監督。今年以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余人次旁聽庭審。定期通報減刑、假釋工作情況,發布典型案例等,增進公眾對減刑、假釋工作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公正高效開展。

發布會上,青島中院從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中選取八個典型案例發布,包括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罪犯依法不予減刑的案例,多次違規違紀,悔改表現較差,減刑依法從嚴的案例,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減刑依法從嚴的案例,不符合減刑幅度放寬條件,減刑依法不予放寬的案例,在案件審理期間發現不符合減刑規定,依法中止減刑程序的案例,體現了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要求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附:2024年青島中院減刑案件典型案例

1.罪犯霍某某,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依法不予減刑

案例1

對罪犯霍某某不予減刑案

——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罪犯依法不予減刑

基本案情

罪犯霍某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1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已執行刑期四年十一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霍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目前不具備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但考核期內月平均消費超過規定金額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八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霍某某財產性判項全部未履行,考核期內月平均消費超過規定金額。另查明,罪犯霍某某提交的家庭貧困證明材料系對其父母家庭經濟情況的說明,罪犯霍某某與其父母未共同居住,依據上述證明材料無法認定罪犯霍某某不具備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履行生效裁判的財產性判項是罪犯的法定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罪犯霍某某不具備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在罪犯霍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其不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故依法裁定對罪犯霍某某不予減刑。

案例2

對罪犯鄭某某減刑從嚴案

——對多次違規違紀、悔改表現較差的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基本案情

罪犯鄭某某,因犯運輸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6年12月減刑十一個月。已執行刑期十三年一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鄭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有犯罪前科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八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鄭某某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十四次表揚獎勵。另查明,罪犯鄭某某在考核期內有七次違規違紀行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鄭某某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但本次考核期內違規違紀次數較多,悔改表現較差,因此辦理減刑時應當予以從嚴掌握。故依法裁定對罪犯鄭某某減刑七個月。

案例3

對罪犯榮某某減刑從嚴案

——對犯罪情節嚴重的暴力犯罪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基本案情

罪犯榮某某,因犯強奸罪,于2020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已執行刑期四年六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榮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犯罪情節嚴重的暴力犯罪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八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榮某某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五次表揚獎勵。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榮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但鑒于該犯伙同他人多次暴力性侵犯罪,犯罪情節嚴重,辦理減刑時依法應當從嚴掌握。故依法裁定對罪犯榮某某減刑七個月。

案例4

對罪犯王某依法減刑從嚴案

——對犯罪性質惡劣的嚴重暴力犯罪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劫持船只罪,于2013年7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7年11月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1年9月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已實際執行刑期六年九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王某確有悔改表現,但因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七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某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表揚獎勵五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王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但鑒于該犯在故意殺人犯罪中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極其嚴重,減刑時依法應當從嚴掌握。故依法裁定對罪犯王某減刑六個月。

案例5

對罪犯馬某減刑從嚴案

——對有犯罪前科、假釋考驗期內犯罪的涉黑犯罪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基本案情

罪犯馬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2018年至2020年減刑二次,共減刑十個月。已執行刑期十年十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馬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涉黑犯罪、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有犯罪前科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五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馬某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七次表揚獎勵;罰金已全部繳納。另查明,該犯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4年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本次犯罪系假釋考驗期內犯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馬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系涉黑犯罪、假釋考驗期內犯罪,且有犯罪前科,辦理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從嚴掌握減刑幅度適當,因此法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馬某減刑五個月。

案例6

對罪犯陶某減刑從嚴案

——對涉金融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罪犯減刑依法從嚴

基本案情

罪犯陶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執行刑期五年一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陶某確有悔改表現,但系涉金融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累犯為由,從嚴掌握減刑幅度,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陶某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間共獲得五次表揚獎勵;罰金已全部繳納。另查明,該犯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陶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依法可以減刑,但該犯系涉金融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且系累犯,辦理減刑依法應當從嚴掌握。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從嚴掌握減刑幅度適當,因此法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意見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對罪犯陶某減刑六個月。

案例7

對罪犯藺某某減刑不予從寬案

——對不符合減刑幅度放寬條件的罪犯減刑依法不予放寬

基本案情

罪犯藺某某,因犯詐騙罪,于2014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2016年至2020年減刑三次,共減刑一年十一個月。已執行刑期十年五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藺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但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為由,對其減刑幅度從嚴五個月;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對其減刑幅度放寬二個月,綜合考慮從嚴和放寬情節,對其減刑幅度共從嚴三個月,報請對其減刑六個月。

檢察機關認為,罪犯藺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對其減刑幅度從嚴五個月符合法律規定,但對該犯減刑幅度予以放寬缺乏證據支持,不符合有關規定,因此不同意刑罰執行機關對該犯減刑幅度放寬二個月的意見,建議人民法院裁定對罪犯藺某某減刑四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藺某某確有悔改表現,考核期內獲得九次表揚獎勵,2023年9月25日繳納罰金人民幣5000元,目前患有嚴重疾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藺某某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刑罰執行機關以該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為由,建議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五個月,從嚴幅度適當,符合法律規定。但對于刑罰執行機關以該犯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對其減刑幅度放寬二個月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放寬減刑幅度,罪犯應當同時具備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條件,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犯具備上述法定條件。故依法裁定對罪犯藺某某減刑四個月。

案例8

對罪犯丁某某中止減刑程序案

——對案件審理期間嚴重違紀的罪犯中止減刑程序

基本案情

罪犯丁某某,因犯搶劫罪,于2012年8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2015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個月。2017年至2020年減刑二次,共減刑一年一個月。已實際執行刑期十一年十個月。

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丁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因確無履行能力而全部未履行財產性判項為由,報請對其減刑七個月。在審理過程中,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丁某某嚴重違反紀律為由,申請撤回減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審理期間罪犯丁某某與其他罪犯打架,嚴重違反紀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丁某某嚴重違反紀律,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刑法執行機關撤回對罪犯丁某某的減刑建議書的申請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準許刑罰執行機關撤回減刑建議書。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宋泓睿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