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厲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青島中院發布懲治洗錢犯罪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
2025年1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今年第1場新聞發布會,通報青島法院懲治洗錢犯罪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
2022年以來,青島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洗錢犯罪案件52件,對59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其中,2022年審結16件、2023年審結19件、2024年審結17件。這些案件犯罪數額較高,低則幾十萬,高則數千萬。洗錢犯罪案件的上游犯罪類型以涉金融領域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毒品犯罪為主。其中,上游犯罪為金融詐騙犯罪的15件,占33.3%;為貪污賄賂犯罪的10件,占22.2%;為毒品犯罪的8件,占17.8%;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6件,占13.3%。洗錢犯罪案件的類型中,隱瞞本人實施的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自洗錢”犯罪案件數量占57.8%。
洗錢犯罪社會危害大,不僅助推上游犯罪資金流轉,妨害司法機關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威脅國家經濟與金融安全,而且為犯罪活動提供進一步的資金支持,助長更嚴重和更大規模的犯罪活動。青島法院對洗錢犯罪依法嚴懲,判處監禁刑比例96.2%。
近年來,青島法院把握洗錢犯罪新特點,強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標準,重視罪責刑相適應,提升打擊洗錢犯罪的效率和準確性。落實“一案雙查”機制,對可能存在的洗錢犯罪線索,及時移交偵查、公訴機關。定期向市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工作情況,為打擊洗錢犯罪提供數據信息支持。深入總結剖析犯罪成因、規律、特點,及時發現社會治理、行業治理的短板弱項,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和加強的司法建議,全力筑牢防范洗錢犯罪防線。
青島中院對近年來全市法院審結的洗錢犯罪案件進行全面梳理,選取五個不同類型的典型案例發布,增強全社會對打擊洗錢犯罪工作的關注和了解,提升全民反洗錢意識,引導社會公眾自覺抵制洗錢犯罪。
附: 青島法院依法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
一、嚴懲為黑社會組織“輸血續命”的洗錢犯罪
2005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劉某甲按照劉某乙和劉某丙(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者、領導者)的指示,將自己的銀行賬戶提供給黑社會性質組織使用,并幫助劉某乙提現、轉賬。經審計,劉某甲賬戶資金流入9000余萬元,資金流出9000余萬元。劉某甲還為劉某乙和劉某丙頂名購買房產、車輛;虛構與二人之間的交易,將部分財產轉移至自己名下。2021年1月,劉某甲明知劉某丙被抓獲前交給其的現金、賬本等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所得及收益,仍安排他人將賬本及200余萬元等款物轉移。法院以洗錢罪判處劉某甲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試圖為受賄贓款披上合法外衣構成“自洗錢”犯罪,以受賄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紀某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房屋等,價值616萬余元。后紀某將收受賄賂款中的194萬元分別用于投資項目、購買房產、出借和家庭消費。法院以受賄罪和洗錢罪對紀某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被友情綁架,幫助他人將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及收益轉移,構成洗錢犯罪
2019年間,被告人時某明知資金系其朋友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和家人的銀行賬戶幫助接收犯罪資金,后又通過大額取現、投資理財、購買保險、頂名購買房屋等方式幫助轉移資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時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通過他人微信收款碼收取毒資,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害人又害己,均構成洗錢犯罪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在販賣毒品過程中,為掩飾、隱瞞毒品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將其女友趙某的微信收款碼用于收取毒資共計5萬余元。趙某在已知個人賬戶資金系陳某販賣毒品所得后,仍將錢款轉移。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對陳某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洗錢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通過買賣方式協助轉換走私犯罪所得,為蠅頭小利觸犯法律構成洗錢罪
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收購包某、陳某等人從境外走私的煤炭3000余噸。期間,為偽造煤炭來源,李某聯系他人以某公司名義走賬、開具發票,并將購入的走私煤炭與從國內采購的煤炭摻配后銷售。煤炭貨款又通過某公司多次流轉,最終匯入走私犯罪分子實際控制的賬戶,李某在此過程中獲取“好處費”13萬余元。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宋泓睿 通訊員 朱本騰 時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