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 8月 29日訊(記者 劉建 王華鋒) 一法律工作者受當事人委托代理案件,收了錢卻不辦事,當事人將其告上法庭。近日,膠州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該代理人敗訴。
據了解,膠州市民劉某就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于 2001年 2月找到膠州膠河法律服務所的遲某,請其代理案件,當時遲某代收了立案費500元和代理費300元。但此后,遲某未使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并且向當事人隱瞞了沒有立案的事實。
劉某還稱遲某曾在 2001年 5月和 2002年 10月分兩次借故向自己索要了1000元。由于遲某沒有及時立案,導致自己至今沒能依法拿到醫療費等損失3000元,遲某應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將遲某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各種損失 5800元。而被告遲某則辯稱,劉某起訴的主體不對,自己立案結案并非以個人名義辦理,不應成為被告,并表示可以返還立案費和代理費共計800元以及劉某的傷情鑒定書和醫療費單據。
膠州法院審理認為,遲某接受劉某委托,雙方已經形成代理合同關系,遲某沒有使該案進入訴訟程序,且隱瞞該事實,已經嚴重違反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遲某辯稱的主體資格,因現在膠州膠河法律服務所已經注銷,無從查實,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遲某返還劉某立案費、代理費 800元及索要的 1000元,總計1800元。
版權稿件,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