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國人民正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為便于各街道、各單位依法開展特殊時期疫情防控宣傳、管理工作,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中共嶗山區委依法治區辦公室、嶗山區司法局組織力量整理匯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若干法律常識》,使每一位市民進一步明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國家負責。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若干法律常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規定。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若干法律常識
目 錄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相關規定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法定傳染病
2.判定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觸者的依據
3。對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觸者管理規定
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規定
5。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采取的措施
6.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當及時采取的措施
7.疾病預防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當及時采取的措施
8.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應采取的措施
9.在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處置。
10.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11.對拒絕或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的處理措施
12.出、入境的人員在傳染病防控過程中的管理規定
二、特殊時期民眾的法定義務
1.財產征用的容忍義務
2.財產損失的容忍義務
3.人員調集的容忍義務
4.疏散、隔離、封鎖的容忍義務
5.人身活動范圍限制的容忍義務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規定
1.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
3.宣布疫區及對疫區可采取的措施
4.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采取的征調措施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6.有關機關工作人員由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處罰
7.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故意泄露病人有關信息、資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不法行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4. 虛假廣告罪
5.非法經營罪
6.詐騙罪
7.妨害公務罪
8.搶劫罪
9.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10。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11。尋釁滋事罪
12.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13. 非法行醫罪
五、因隔離、治療等引起的勞動法方面的規定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限制
2.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的工傷界定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觸人員醫學觀察及隔離期的保障
六、 企業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1.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法律規定
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界定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
3.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4.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采取的措施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相關規定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法定傳染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基于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征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準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判定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觸者的依據
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疾病辦公廳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其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 》中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發病后,無癥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1)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 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 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 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 和感染者(輕癥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 接觸的人員。
3。對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觸者管理規定
3.1.接觸者管理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3.1.1.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 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 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3.1.2.密切接觸者一般采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 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 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后 14 天。確診病例和 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 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3.1.3.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 避免交叉感染,具體內容見《特定場所消毒技術方案(第一版)》。 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 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3.1.4.對乘坐飛機、火車和輪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 學習、工作中密切接觸者之外的一般接觸者要進行健康風險告 知,囑其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以及腹瀉、結 膜充血等癥狀時要及時就醫,并主動告知近期活動史。
3.2.醫學觀察期間措施。
3.2.1.醫學觀察期間,應采取以下措施: (1)指定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每天早、晚對密切接觸者各進行一次體溫測量,并詢問其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缎滦凸?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供各地進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情況匯總時參考。(2)實施醫學觀察的工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防護措施見《特定人員個人防護方案(第一版)》。
3.2.2.醫學觀察期間,密切接觸者一旦出現任何癥狀(包括發 熱、寒戰、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頭痛、乏力、肌 肉酸痛、關節酸痛、氣促、呼吸困難、胸悶、結膜充血、惡心、 嘔吐、腹瀉和腹痛等),則立即向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 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采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 工作。如排查結果為疑似病例、確診病例或輕癥病例,應對其 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醫學觀察。
3.2.3.醫學觀察期滿時,如密切接觸者無異常情況,應及時解除醫學觀察。
3.3.集中醫學觀察場所。
3.3.1.集中醫學觀察場所的選擇及內部設施要求如下: (1)集中醫學觀察場所應選擇下風向,相對偏遠,交通 便利區域;距人口密集區較遠(至少大于500 米)、相對獨立的場所。不得在醫療機構設置集中隔離場所。 (2)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內部根據需要進行分區,分為生活 區、物質保障供應區和病區等,分區標示要明確。有保證集中隔離人員正常生活的基礎設施,應具備通風條件,并能滿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實。(3)應當具有獨立化糞池。污水在進入市政排水管網 前,進行消毒處理,定期投放含氯消毒劑,消毒 1.5 小時后, 總余氯量10mg/L。消毒后污水應當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 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如無獨立化糞池,則用專門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處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參照《疫 源地消毒總則》(GB19193-2015)。
3.3.2.集中醫學觀察場所需提供單間,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 呼吸道感染等、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癥狀,及時進行標本采 集檢測排查。
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規定
“社區”是指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所轄的城鄉社區(即城市社區和村)。
4.1.工作要求
4.1.1. 黨政牽頭、社區動員,實施網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
4.1.2.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原則,做好社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現、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
4.2.社區疫情劃分。
4.2.1.社區未發現病例。指在社區居民中,未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
4.2.2.社區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
社區出現病例,是指在社區居民中,出現1例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現續發病例。
暴發疫情是指14天內在小范圍(如一個家庭、一個工地、一棟樓同一單元等)發現2例及以上確診病例,病例間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觸導致的人際傳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4.2.3.社區傳播疫情。指在社區居民中,14天內出現2例及以上感染來源不清楚的散發病例,或暴發疫情起數較多且規模較大,呈持續傳播態勢。
4.3.疫點、疫區的劃分。
4.3.1.疫點。如果社區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將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圍確定為疫點。原則上,病人發病前3天至隔離治療前所到過的場所,病人停留時間超過1小時、空間較小且通風不良的場所,應列為疫點進行管理。疫點一般以一個或若干個住戶、一個或若干個辦公室、列車或汽車車廂、同一航班、同一病區、同一棟樓等為單位。
4.3.2.疫區。如果出現了社區傳播疫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將該社區確定為疫區。
4.4.社區防控策略及措施
4.4.1.社區未發現病例。
實施“外防輸入”的策略,具體措施包括組織動員、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區返回人員管理、環境衛生治理、物資準備等。
4.4.1.1.組織動員:社區要建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組織體系,以街道(鄉鎮)和社區(村)干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家庭醫生為主,鼓勵居民和志愿者參與,組成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實施網格化、地毯式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社區(村)、樓棟(自然村)、家庭進行全覆蓋,落實防控措施。
4.4.1.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種手段,有針對性地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宣傳,積極倡導講衛生、除陋習,摒棄亂扔、亂吐等不文明行為,營造“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圍。使群眾充分了解健康知識,掌握防護要點,養成手衛生、多通風、保持清潔的良好習慣,減少出行,避免參加集會、聚會,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場所時做好防護,戴口罩,避免接觸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禽類或其糞便。
4.4.1.3.信息告知:向公眾發布就診信息,出現呼吸道癥狀無發熱者到社區衛生防護中心(鄉鎮衛生院)就診,發熱患者到發熱門診就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到定點醫院就診。每日發布本地及本社區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風險。
4.4.1.4.疫區返回人員管理:社區要發布告示,要求從疫區返回人員應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區進行登記,并到本地衛生院或村醫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體檢,每天兩次體檢,同時主動自行隔離14天。所有疫區返鄉的出現發熱呼吸道癥狀者,及時就近就醫排查,根據要求居家隔離或到政府指定地點或醫院隔離;其密切接觸者應也立即居家自我隔離或到當地指定地點隔離。隔離期間請與本地醫務人員或疾控中心保持聯系,以便跟蹤觀察。
4.4.1.5.環境衛生治理:社區開展以環境整治為主、藥物消殺為輔的病媒生物綜合防制,對居民小區、垃圾中轉站、建筑工地等重點場所進行衛生清理,處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蠅等病媒生物孳生環境。及時組織開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與消殺,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4.4.1.6.物資準備:社區和家庭備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資,如體溫計、口罩、消毒用品等。
4.4.2.社區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
采取“內防擴散、外防輸出”的策略,具體包括上述6項措施,以及密切接觸者管理、加強消毒。
4.4.2.1.密切接觸者管理:充分發揮社區預防保健醫生、家庭簽約醫生、社區干部等網格管理員的作用,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開展排查并實施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有條件的應明確集中觀察場所。每日隨訪密切接觸者的健康狀況,指導觀察對象更加靈敏的監測自身情況的變化,并隨時做好記錄。做好病人的隔離控制和轉送定點醫院等準備工作。
4.4.2.2.消毒:社區要協助疾控機構,做好病例家庭、樓棟單元、單位辦公室、會議室等疫點的消毒,以及公共場所清潔消毒。
4.4.3.社區傳播疫情。
采取“內防蔓延、外防輸出”的策略,具體包括上述8項措施,以及疫區封鎖、限制人員聚集等2項措施。
4.4.3.1.疫區封鎖:對劃為疫區的社區,必要時可采取疫區封鎖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4.4.3.2.限制人員聚集:社區內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等人群聚集的活動,關閉公共浴池、溫泉、影院、網吧、KTV、商場等公共場所。必要時停工、停業、停課。
5。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6.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當及時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Σ∪?、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ㄈ︶t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br>
7.疾病預防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當及時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br>
8.對已經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關場所里的人員應采取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9.在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br>
10.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br>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钡谌钜幎ǎ骸霸谧匀粸暮屯话l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br>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br>
11.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的處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br>
12.出、入境的人員在傳染病防控過程中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四條規定:“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特殊時期民眾的法定義務
1.財產征用的容忍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睂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也有類似規定。
2.財產損失的容忍義務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br>
3.人員調集的容忍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br>
4.疏散、隔離、封鎖的容忍義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钡谒氖臈l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br>
5.人身活動范圍限制的容忍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br>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規定
1.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ǘ膊☆A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ㄋ模τ糜趥魅静》乐蔚南井a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ㄎ澹魅静【N、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矆鏊陀嘘P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br>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br>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暴發、流行時,各地政府可以采取的緊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ㄒ唬┫拗苹蛘咄V辜?、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ㄋ模┛刂苹蛘邠錃⑷疽咭吧鷦游?、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br>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ǘ┭杆倏刂莆kU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ㄈ┝⒓磽屝薇粨p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ㄋ模┙够蛘呦拗剖褂糜嘘P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ㄎ澹﹩⒂帽炯壢嗣裾O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M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ㄆ撸┍U鲜称贰嬘盟?、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ò耍┮婪◤膰缿吞幎诜e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ㄊ┎扇》乐拱l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br>
3.宣布疫區及對疫區可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4.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政府可以采取的征調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br>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有關機關工作人員由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ㄒ唬Πl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ǘ╇[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ㄈ┚懿粓绦型话l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故意泄露病人有關信息、資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相關人員登記個人信息,并進行信息披露,但如果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不法行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施行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加型话l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br>
2.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劣藥罪《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 一百四十一條、第 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br>
4. 虛假廣告罪
《解釋》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br>
5.非法經營罪
《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br>
6。詐騙罪
《解釋》第七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br>
7.妨害公務罪
《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8.搶劫罪
《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9.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br>
10。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11。尋釁滋事罪
《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br>
12.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br>
13. 非法行醫罪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br>
五、因隔離、治療等引起的勞動法方面的規定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2.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的工傷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觸人員醫學觀察及隔離期的保障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
六、企業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1.對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法律規定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br>
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br>
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br>
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準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
2.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界定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薄?br>
《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ǘ┰谝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ㄈ┠笤?、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ㄋ模├锰摷俚幕蛘呤谷苏`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ㄆ撸┻`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br>
此外,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包括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等行為。
3.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過程中,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價格法》第六章、《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各項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臁⑸⒉紳q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br>
4.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預防及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應采取的措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規定了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在環境與設施、商品(食品)的衛生質量、儲備與供應、消毒、服務、工作人員健康保障以及宣傳與警示等方面必須采取的技術措施。該標準還要求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所有商業企業都應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證公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不得哄抬物價,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等。
賓館、飯店、旅店、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單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或者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落實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并對進入公共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人員進行提醒和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建筑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生活居住場所的防控管理,落實防控措施,嚴格人員登記。
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對旅客姓名、來源地、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為旅客提供早晚體溫監測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按照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采取相應防控措施;有條件的,要為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提供單獨就餐區域。旅客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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