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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海寧 只有充分調動舉報者積極性的“環保有獎舉報辦法”才是好辦法,否則其價值就會打折扣。要點燃市民的舉報熱情,需要完善的舉報獎勵制度。舉報門檻要大幅降低,獎金要大幅提高,還要保護好舉報人。 根據《合肥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下稱《辦法》),舉報十類環境違法行為并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可獲得300至3000元的獎勵。不過,記者從合肥市環保局了解到,該《辦法》實施近兩年時間里,沒有發出過一筆獎勵。(8月14日《新安晚報》)
環保整治離不開群眾參與,對舉報群眾進行現金獎勵,早已成為各地共識。早在2010年,合肥市環保局就出臺過《合肥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試行)》。2016年實施了《辦法》,然而后者實施兩年來獎金竟然是零發放。至于零發放的原因,除了規定的舉報類型較少之外,還存在舉報條件過于苛刻,獎金額度偏低等問題。
《辦法》規定,符合獎勵條件的實名舉報人要符合5個條件,包括不能是環境保護系統干部職工及其家庭成員;與被舉報對象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另外,舉報人還要提供能夠證明違法企業舉報事實的照片、視頻資料等必要信息。顯然條件過多限制了舉報人。比如,“與被舉報對象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這一條件把很多舉報人擋在了門外。再看獎金額度,2010年規定的獎金是300至3000元,2016年《辦法》中還是這個獎金額度。而近年來其他很多省市,已把最高舉報獎金提到萬元乃至10萬元的級別。
從現實來看,無論任何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都會付出一定代價和風險。舉報獎金是對舉報人的補償和肯定,如果舉報獎金偏少,不僅補償作用小,而且會讓舉報人感到不受重視。
因此,合肥應參考其他省市相關制度,抓緊修訂《辦法》。也要意識到,現行《辦法》在過去兩年未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這在某種程度上,對環境違法行為也形成了縱容,不排除某些違法者因為缺少舉報而逍遙法外。值得注意的還有,合肥環保部門2014年出臺了《露天焚燒有獎舉報辦法(試行)》,幾年間也只成功發出過一筆200元的獎勵。“兩年零發放”與“四年一筆獎勵”或許也說明,辦法制定者在制定辦法前沒有深入調研,造成了制度與現實脫節。
只有充分調動舉報者積極性的“環保有獎舉報辦法”才是好辦法,否則其價值就會打折扣。對于環保部門或城市管理者來說,通過有獎舉報鼓勵市民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而要點燃市民的舉報熱情,則需要完善的舉報獎勵制度。所以,各地環保舉報門檻要大幅降低,獎金要大幅提高,還要保護好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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