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網7月25日訊 近日,信網了解到,青島魯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未落實環評批復中“建設封閉堆料場”的要求。
經過青島市環境保護局李滄分局查實,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相關規定,并針對其行為,于7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
信網通過查詢了解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經核實,信網發現,青島魯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8日在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成立,經營范圍有:普通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等。
為了解此事具體情況,7月24日下午,信網致電青島魯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室進行了解,其工作人員表示自己不清楚此事,會反映給相關負責人,由其作出回復,但是截至發稿,信網未收到任何回復。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 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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