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被燒毀車輛 慈溪市人民法院供圖 攝
中新網寧波4月18日電(記者 李佳赟) 日前,拿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后,潘先生總算是舒了一口氣……早前,潘先生借他人名義購置的小貨車在自家倉庫意外燒毀,保險公司賠了名義車主7萬元后,以疏于管理導致火災為由,向作為倉庫主人的潘先生代位求償。所幸,潘先生拿出了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就是實際車主,才最終免于“錢車兩失”。
潘先生是浙江麗水人,目前在寧波慈溪開了一家紙巾經營部,專做紙巾批發生意。2015年5月,潘先生用朋友周某的名義從寧波余姚購買了一輛江鈴牌貨車,并以周某的名義在余姚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綜合險。
據潘先生所述,貨車是為了方便做生意才買的,購車的各類手續皆由他親自經手。“因為我沒有辦理余姚暫住證,無法在余姚的4S店購車,所以向當地朋友周某借了身份證,用周某的名義去買。”
半年后,潘先生經營的倉庫意外起火,火災燒毀了貨車、部分建筑及庫存貨物,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根據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電器故障、汽車自燃、雷擊,不排除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可能性。
2016年4月,保險公司與周某達成事故車輛賠償協議書,確定由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7萬元。拿到保險理賠款后,周某當即就把錢全數轉匯給了潘先生妻子。
雖然引發倉庫火災的“罪魁禍首”一直沒能找出,好在潘先生通過保險公司挽回了部分損失。可到了2017年8月,潘先生的紙巾經營部卻收到一紙訴狀。原來,保險公司以保險人代位求償為由向慈溪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潘先生的紙巾經營部存在管理過失,因此向紙巾經營部追償此前支付給周某的7萬元保險賠款。
潘先生則連連叫屈,認為自己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而且自身也是火災受害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證明自己就是實際車主,庭上,潘先生拿出了購車協議、新車交車確認單、取款記錄、周某和4S店銷售員的證言等證據,力圖證明自己確實是借名買的車。“我跟周某簽了書面協議,保證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車輛維修、違法記錄等都由我自己處理完畢,與他無關。”
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在該案中,原告保險公司已經向被保險人賠付完畢,其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但被告作為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的財產系被告的責任財產之一,被告在本事故中的身份系受害人,被保險人周某并不享有向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即原告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原權利不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的訴請缺乏相應證據。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官提醒,如果借名買車的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借名買車”的事實,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將認定以登記的車主為準;此外,出借人如果存在過錯,也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借名買車”需謹慎,車主應盡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購車,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完)
轉自:大眾網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