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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3月29日消息 今天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法院保障新舊動能轉換、加強產權保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劉英在發布會上向記者介紹了十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情況。
新聞發布會現場
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已在山東省全面展開,青島作為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的“三核引領”城市之一,將在這一重大工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是涉及經濟社會各領域、多方面的重大系統性工程。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激勵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是推動新舊動能轉換的重要支撐。在這一重大歷史進程中,政府承擔著引領示范和服務保障的重要職責。人民法院應該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價值引領作用,營造保護產權的良好社會環境,推進政府依法行政、保護合法產權。2017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涉新舊動能轉換和產權保護一審行政案件843件,多集中在資源、城建和市場監管等領域。這些案件呈現兩個特點,一是案件數量持續增加,二是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如招投標監管、行政協議等案件,這與政府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各類市場主體更加活躍有很大關聯性。
青島中院對青島全市法院近三年來審結的涉企業產權保護和新舊動能轉換的行政案件進行了全面梳理,選取十件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十件典型案例涉及違建治理、土地管理、礦產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招投標監管、工商登記注冊七個行政管理領域,其中,既有政府依法保護企業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有形資產的案例,也有對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工商登記注冊等其他無形財產權進行保護的案例;既包括行政主體服務新動能培育壯大的案例,也包括行政機關依法促進傳統動能轉型升級的案例,還包括行政協議、規范招投標監管職責等新類型案例。其中有一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保護產權典型案例。
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布這些案例,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強化守信踐諾,增強依法保護產權的能力;引導人民群眾樹立產權保護意識,增強創新創業信心,推動形成全社會重視和支持產權保護的良好法治環境。青島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落實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的各項措施,主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深入實施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通訊員 時滿鑫 王俊陽 文 劉子琳
附件:案例分類
第一類是違建治理類,共1件 行政賠償案:某文化傳媒公司(民營企業)是某街道辦事處發函邀請建設公交站亭的企業,與某區行政執法局簽訂管理合同,取得了公共基礎設施行政許可。但該行政執法局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義強制拆除其建設的部分站亭,復議機關依法確認該行政執法局行為違法,故其應承擔法律責任。鑒于該公司實際投入情況與后續運營需求,法院沒有判決賠償款項,而是責令該行政執法局采取補救措施。
其典型意義在于:平等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產權,促進政府審慎執法、守信踐諾,人民法院應以保護企業產權、尊重經營意愿為價值導向,選擇最佳裁判方式。
第二類是土地管理類,共4件 案例包括土地行政登記、國有土地掛牌出讓、國有土地收回行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在土地行政登記案中,市國土局不當增設辦理土地登記的前置條件,要求某集團公司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法院判決其履行登記職責;在國有土地掛牌出讓案中,市國土局未按約定向某生物科技公司進行“凈地出讓”,導致該公司無法使用土地,法院判決確認其掛牌出讓行為無效;在國有土地收回案中,某國土局未進行調查核實,就將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認定為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閑置,作出無償收回土地的不當決定,法院判決撤銷了該收回決定;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案中,市國土局將容積率錯誤地理解為現有建筑面積與地塊面積的比值,導致企業無法開發建設,法院確認合同中容積率條款無效,并責令市國土局采取補救措施。
此類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土地是企業生存發展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是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職責。應嚴格依法訂立出讓合同、供地、辦理權證,審慎對待企業土地使用權,有效盤活土地資源,推動新動能的培育壯大,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三類是礦產管理類,共1件 采礦權行政登記案:某礦業公司向市政府提交采礦權登記請示和申辦函,市政府轉辦后,市國土局未作出采礦權登記,該公司要求確認市國土局不履行采礦權登記職責違法。根據規定,辦理采礦權登記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申請書及必備前置材料,該礦業公司的行為不具備批準條件,市國土局未予辦理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某礦業公司訴訟請求。
其典型意義在于:采礦業是需要改造提升的傳統動能。礦產管理部門通過嚴把審查關等途徑,引導采礦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提質增效、轉型升級的依法行政行為,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第四類市場監管類,共1件 不履行法定查處職責案:某機械施工公司向某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王某等人偽造其營業執照等證件,冒用該公司名義貸款,該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根據規定,查處偽造營業執照行為屬市場監管部門法定職責,故不予立案不當。鑒于訴訟中該局自行撤銷不予立案通知書,但該公司不予撤訴,故法院判決確認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的行為違法。
其典型意義在于: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經濟行為負有監管職責,應依法嚴格履責,制止、打擊和懲處相關侵權和違法行為,提高產權保護精準度。
第五類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類,共1件(案例8)。
侵犯專利權行政處罰案:青島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認定青島某燃氣設備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某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構成專利侵權,并作出處罰。法院認為該局分析得當,量罰適當,取證合法,判決駁回了某燃氣設備公司訴訟請求。
其典型意義在于:依法保護企業知識產權,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查處和懲治力度,塑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營商環境。
第六類是招投標監管類,共1件 招投標行政處理案:某暖通設備公司在某項目招標中被確定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其他投標人質疑,招標人取消了其此項資格。該公司認為系招標代理機構泄標而引發質疑,遂向青島市政務服務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投訴。該辦公室經調查未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泄標行為,駁回了該公司投訴。經審查,交易管理辦公室盡到了調查義務,處理結論正確,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其典型意義在于:招投標監管機構應依法適當履行監管職責,既要充分盡到調查義務,又不可任意擴大或縮小調查范圍,通過依法公正的調查行為,營造公平有序、平等保護、富有活力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七類是工商登記注冊類,共1件 公司設立登記案:王某某與案外人宋某等約定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某以設立登記時提交的申請材料中股東簽名均非本人所簽為由,請求撤銷該設立登記。經查實,雖確非其本人簽字,但王某某履行了出資義務,并在公司設立后實際參與經營管理,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其典型意義在于:小微企業多集中于新興經濟領域,應對其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推行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形式審查,盡快辦結。當出現申請登記材料簽字不真實時,要著重調查股東是否知情、是否參與經營,不能因存在瑕疵而輕易否定登記效力,以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編輯: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