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濟南12月27日訊 27日,大眾網記者從山東省工商局了解到, 《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24年來,山東共查處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3萬件,總案值15.36億元,總罰沒款6.63億元,其中涉及打擊“傍名牌”、查辦壟斷、查處商業賄賂等。同時,山東省工商局還公布了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
據統計,1994年至2017年,山東工商系統共查處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等“傍名牌”案件7039件,案值1億元;查處虛假宣傳案件7673件,案值1.51億元;查處侵犯商業秘密案件78件,案值413萬元;先后為五糧液白酒、張裕葡萄酒、娃哈哈飲料、六個核桃、格力電器、永和豆漿、阿迪達斯、皮爾卡丹等50多家國際和國內知名企業開展打假維權行動,幫助青島啤酒、海爾電器、新膚螨靈霜、九陽電器等多家省內企業到省外打假維權,受到企業好評;查處公用企業限定購買指定商品案件429件,案值1.72億元,有力遏制了公用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減少了群眾的額外消費支出;查處商業賄賂案件6070件,案值5.1億元;山東省工商局經工商總局授權查辦壟斷案件5起,已辦結2起,終止1起,罰沒款885萬元。2起壟斷案件作為典型案例選入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24年來,山東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加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了一大批不正當競爭違法案件。
一、某市長途汽車總站利用獨占地位,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經營者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案
山東省某市長途汽車總站,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及職業便利,未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和征求乘客意見,限定乘客在購買客票時,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排擠了其他保險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利,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某市長途汽車總站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5萬元罰款。
二、李某、李某、孫某三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案
山東省某市李某、李某、孫某,通過網絡非法購買江蘇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的客戶信息3萬余條,用自行申請開通的400電話,冒充上述兩家公司客服人員,通過事先設計好的“話術”,按照之前非法獲取的上述兩家公司所屬客戶信息數據,打電話推銷其代理的某品牌保健品,推銷成功后在快遞單“寄件公司”一欄填寫上述兩家公司名稱,使購買者誤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原公司產品,從而達到快速侵占他人銷售市場、非法盈利的目的。李某、李某、孫某三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罰款327萬元。
三、某廣電網絡有限公司分公司商業賄賂案
山東省某市某廣電網絡有限公司分公司作為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在從事市場經營活動中,為拓展業務,獲得交易機會,達到優先進入當地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新樓盤小區,實現對該小區電信經營壟斷的目的,通過實施商業賄賂簽訂合作協議,對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的信號進入、設備原材料的提供以及所投資設施所有權進行了排他性、限制性的約定,壟斷了該新樓盤小區的電信經營權。某廣電網絡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8萬元。
四、某房產測繪研究院利用被指定經營者地位濫收費用案
山東省某市房產管理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指定其下屬的某房產測繪研究院獨家承辦所在城市的商品房、軍產和涉外產的測繪任務,并在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其他測繪單位無權測繪。該房產測繪研究院借助市房產管理局的指定經營,在商品房房產測繪中濫收費用。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以及第三十條“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合計272萬元。
五、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眾號虛假宣傳案
山東省某市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為達到吸引客戶、宣傳商品、提升經營效益的目的,利用公司微信公眾號發布含有“與位居全國首位的省級地面頻道**電視臺開展深度戰略合作……提供優質服務”的內容。但實際上該公司并未與其在公眾號上宣稱的**電視臺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也未開展深度合作。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3萬元。
六、某市公交總公司在辦理公交老年免費乘車卡時強制銷售保險案
山東省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作為公用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違背自愿原則,要求消費者在辦理老年免費乘車卡和乘車卡年度審驗業務時,必須購買由其指定的保險公司承保的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否則不予辦理乘車卡。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此外,原建設部等四部委印發的《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建城[2006]288號)明確規定:“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殘疾人辦理乘車證件之前,需由有關部門為其辦理意外傷害險”,明確指出政府部門應該承擔起為免費乘車老年人辦理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但該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局、公用事業管理局2003年聯合印發的《老年人乘坐公共汽(電)車優待規定實施辦法》規定:“70歲以上老年人在辦理免費乘車卡時,須購買保險公司為老年人提供的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與乘車卡有效時間一致。”將購買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強加給應免費乘車的老年人,該政策與上級規范性文件內容不一致。對此,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該市老齡辦發出行政建議函,建議清理不符合規定的文件。隨后,該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清理不符合規定文件,并將老年人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七、某市兩家保險公司借助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優勢地位限定乘客購買保險案
山東省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作為公用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違背自愿原則,要求消費者在辦理老年免費乘車卡和乘車卡年度審驗業務時,必須購買由其指定的兩家保險公司承保的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否則不予辦理乘車卡,構成了公用企業限制競爭違法行為。作為被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指定的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營者,某市兩家保險公司是在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強制消費者購買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情況下銷售上述保險的。如無某市公共交通總公司的強制行為,消費者就可以選擇不購買乘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選擇購買其他保險公司的相關保險產品。某市兩家保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兩家保險公司違法所得共計700余萬元。
八、某市衛生、教育部門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限制競爭案
山東省某市衛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利用管理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權力,限定兒童在入托幼機構前,到其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某市衛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的規定,構成了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制競爭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給某市衛生和教育部門送達了行政建議書,并對兩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通過約談,某市衛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識到行為違法,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修改,杜絕了違法行為的再次出現。
九、某電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平臺進行商業詆毀案
山東省某市某電器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促銷宣傳信息,在該促銷宣傳內容的前面為公司旗艦店內各類商品的促銷信息,后面是公司門店和競爭對手某其他電器有限公司門店內的客流對比圖,對比圖顯示:自己公司門店人流量較大,而競爭對手門店顧客稀少,其中有的圖片顯示競爭對手門店內沒有顧客。該公司發布的對比照片是片面的,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客觀事實。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某電器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以及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宣傳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10萬元罰款。
十、某市氣象局下屬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借被指定經營者地位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案
山東省某市氣象局為限制外地防雷施工企業進入該市,利用防雷圖審核準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核準兩項行政許可權力,以及下屬防雷檢測機構的防雷圖審和防雷裝置檢測職能,指定其下屬的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經營該市的防雷施工。作為被指定的經營者,某防雷工程有限公司利用指定經營的優勢地位,借機銷售價格明顯高于同期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的防雷施工。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條 “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機銷售質次價高商品”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51萬元。(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李兆輝)
[編輯: 張珍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