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即將結束,一年來,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持續保持對醉駕、酒駕的高壓整治態勢,并堅持公開對社會實名曝光酒司機。12月26日,青島公安交警部門又曝光了第22批酒司機,也是2017年內最后一批被交警部門集中曝光的酒司機。青島交警部門盤點出了8種典型案例,基本包含了全市交警查獲的常見酒司機類型。
類型一:無知型酒司機
12月25日晚10點10分左右,交警火車站中隊組織警力在云南路與廣州路路口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此時一男子騎著一輛摩托車駛至查車卡口,因為摩托車沒有懸掛號牌被執勤交警攔下。看見自己被交警攔下,該摩托車駕駛員趕緊承認錯誤,嘴里不停地說著自己的摩托車確實沒有牌照,但對口中散發的滿嘴酒味卻只字不提。
據摩托車駕駛員范某某稱,自己當晚就喝了一瓶啤酒,但萬萬沒有想到喝一瓶啤酒騎摩托車居然也算酒駕。隨后在酒精呼吸檢測儀的測試下,范某某體內乙醇含量為76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執勤交警現場對違法摩托車進行查扣,駕駛員范某某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以1000元罰款,駕駛證記滿12分,暫扣駕駛證的處罰。
類型二:膽量型酒司機
12月25日晚,交警李滄大隊在重慶中路與延川路路口設崗執勤,23時15分左右,一輛車號為魯B21L××的白色小型客車沿重慶中路南向北方向行駛至距離民警約30米處突然停車,民警立即上前查看,駕駛員李某不能出示駕駛證,只能出示行駛證和身份證,且身上帶有一股比較重的酒味,經測試,其呼氣測試血液酒精含量47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查,李某持有“D”駕駛證,也就是說李某僅僅具備駕駛三輪機動車的資格。現場李某表示,自己在老家會開小汽車,當晚喝了點酒,膽子一大就開著車上路了。民警現場為其開具了強制措施憑證并依法暫扣其車輛,他將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準駕車型不符及未攜帶駕駛證三項違法合并處以被罰款2050元、記25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嚴厲處罰。
類型三:暴力型酒司機
12月24日晚,交警高新區大隊三中隊在岙東路新悅路路口設崗查車。19時40分許,李某駕駛一輛白色面包車沿岙東路由北向南行駛,執勤民警依法對其進行例行檢查,搖下車窗后一股濃重的酒氣撲鼻而來。民警要求李某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查,但李某一直不配合執法,不下車也不出示相關證件,并讓副駕駛的乘客下車阻撓民警執法。民警再三告知李某配合執法,李某不僅不配合吹氣檢測,還使用暴力推搡、撕扯執勤民警。最終,執勤民警合力將李某控制住并對其進行了酒精吹氣檢測。
經測試,李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8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目前,李某因酒后駕駛被處以記12分,罰款1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因妨害公務被刑事拘留。
類型四:演員型酒司機
12月14日晚,交警青平高速公路大隊二中隊在即墨西進行夜查行動,22點10分左右,一輛黑色奧迪轎車企圖蒙混過關,說有急事要走,當駕駛人打開車窗,民警聞到車內很濃的酒味,隨即讓駕駛員進行酒精測試,但是駕駛員不配合民警,并稱自己有心臟病,不進行酒精測試,也不出示駕駛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
民警為防止駕駛員駕車逃逸,先沒收了車鑰匙,現場進行抽血,駕駛員一看無法過關,遂主動進行了酒精檢測,其檢測值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37毫克,民警再一次要求駕駛員出示駕駛證,駕駛員仍然不配合,當民警表示將對車輛進行扣留時,駕駛員才掏出了駕駛證。
類型五:無畏型酒司機
12月23日晚,交警膠州灣高速公路大隊三中隊民警在黃島東收費站開展酒駕專項整治 ,21時40分,陳某駕駛車牌號為魯UE59××重型半掛牽引車駛出收費站,民警對其進行例行檢查。民警發現此車涉嫌加長改型,于是將駕駛員陳某帶至執法站內做進一步調查。進入執法站后,民警要求陳某出示駕駛證,陳某以忘帶駕照為由拒不出示,詢問過程中,民警聞到陳某的身上散發出一股濃濃的酒味,于是對其進行酒精測試,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達到了醉駕標準。
因陳某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民警依規扣車并進一步落實其身份,在要求陳某收拾車內貴重物品時,從其隨身攜帶的包中發現了駕駛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陳某將因醉酒駕駛營運車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十年之內不得重新考取,重新取得駕照后也不能再駕駛營運車輛了。
類型六:被勸酒型酒司機
12月25日16時許,交警同三高速公路大隊四中隊民警在沈海高速公路膠州收費站執勤時,發現一輛黑色小轎車在準備駛入收費站時走走停停,民警示意該車駕駛員停車接受檢查。駕駛員王某下車之后,民警立即聞到一股濃重的酒氣,但王某卻稱因自己剛才送了幾個喝酒的朋友回家,所以車內會存有酒氣。
民警將王某帶至執法站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發現王某體內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63毫克,直到這時,剛才信誓旦旦的王某只得承認自己經不住朋友相勸喝了酒。由于駕駛員王某涉嫌飲酒駕車,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同時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類型七:隔夜酒型酒司機
12月26日7時左右,黃島公安分局交警一中隊的民警在大珠山中路與靈山灣路路口執勤,民警發現一輛藍色貨車沿大珠山中路由北向南駛來,當貨車行駛至路口時,執勤民警示意貨車靠邊停車,要求駕駛員下車接受檢查,民警詢問駕駛員是否知道該路段是大貨禁行的,隨后民警要求該駕駛員出示駕駛證、行駛證,當得知自己要被處罰時,石某開始向執勤民警求饒。在駕駛員石某說完話后,民警聞到一股酒氣撲面而來,該駕駛員有酒后駕車的嫌疑。
據石某講,自己前一天晚上喝了酒,以為第二天就沒事了,最終經酒精吹氣檢測,石某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
類型八:有急事型酒司機
2017年9月19日晚,交警開發區大隊在五臺山路設卡檢查過往車輛。19時30分許,民警在對一輛黑色轎車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司機有酒后駕車嫌疑,遂示意其下車接受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檢測顯示該駕駛員薛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42.7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涉嫌危險駕駛罪。隨后民警將其車輛暫扣并帶其至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抽取血樣。
經詢問得知,薛某當天中午與朋友一起喝了酒,因薛某母親有腦梗每天都需要吃藥,所以他準備開車去給母親送藥,結果走到五臺山路時被交警查獲了。日前,薛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開發區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城市信報記者 張林盛 實習生 項皓
[編輯: 劉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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