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報道
半島都市報11月9日訊 為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提高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透明度,11月9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中院《減刑、假釋工作白皮書》和2017年減刑、假釋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中,一罪犯販賣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有再犯罪的危險未獲假釋。據了解,這是山東省首個減刑、假釋工作白皮書。
白皮書從嚴格把握裁判標準、積極探索假釋審判機制、深入推進審判公開和大力推動信息化建設四個方面,對青島中院過去五年的減刑、假釋工作進行了回顧,提出了確保公正規范、確保假釋制度充分運用、確保陽光透明、確保高效便民的工作目標。白皮書闡明了減刑、假釋目的,適用原則,考核積分的作用,假釋制度的優點等,歸納了司法實踐中不予假釋或調整減刑幅度的社區評估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盜竊和涉毒慣犯從嚴、財產性判項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等6種主要情形。明確提出從嚴辦理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類罪犯”案件,強化審理實質化,優先適用假釋等理念。明晰了一些基本概念,厘清了一些模糊認識。
據了解,此次發布的十個案例,是青島中院對2017年度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匯總整理后選取的典型性案例。
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販賣毒品11次 慣犯未獲假釋
罪犯蘇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8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服刑期間未減刑。已執行刑期二年十一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蘇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蘇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改造,較好地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間,受到表揚獎勵1次,現有考核分104.5分。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為,可以適用社區矯正。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蘇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販賣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為涉毒慣犯,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蘇某某不予假釋。
冒充高校招生騙138萬余元 考核被表揚7次仍不予假釋
罪犯張某某,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85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3年10月減刑一年。2015年4月減刑一年二個月。已執行刑期七年十一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張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某在考核期內,受到表揚獎勵7次,省級改造積極分子1次。另查明,該犯在詐騙犯罪中伙同他人,冒用正規高校的名義,虛構招生項目,共騙取415名學生費用共計人民幣138.3820萬元。
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張某某服刑期間雖然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實施詐騙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受害人眾多,騙取財物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較大,且其余刑較長,綜合考慮以上事實和情節。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張某某不予假釋。
退贓54萬元 足額履行財產刑予以減刑
罪犯李某某,因犯受賄罪,于2012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全部繳納)。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5年2月減刑一年。已執行刑期五年二個月。執行機關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對其減刑八個月。青島中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該犯非法所得贓款54萬元已全部退還。青島中院認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積極退贓,足額履行財產刑,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李某某減刑八個月。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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